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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恆煒專欄》讓大法官解決藍營亂法

不要看在野兩黨憑仗國會的「暴力多數」就能強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 〉草案,因為這是〈三一九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 〉的翻版,注定以覆敗結局。當初〈真調會條例 〉在國會中「鼓行而西」,氣勢何等囂張,陣仗何等顯赫,不是與今天完全一樣?結果如何。〈真調會條例 〉通不過大法官的釋憲,淪為國親兩黨的最大笑柄;與兩場官司以及「三一九槍擊案」成為台灣民主化過程中最反動的教材,供後來者論「黨國興亡史」的談助。

國親版本的〈NCC組織法 〉,條文與條文間的矛盾不少,漏洞更多,但做為基礎的「第四條」明顯違憲;只要送到大法官去釋憲,國親勢必再一次灰頭土臉。

在大法官五八五號的〈真調會 〉釋憲文中,強調的基本精神是「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所以,立法權「並非毫無限制」,「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非立法權所得涉入的事物範圍,而且「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立法院應予適當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提綱挈領,十分清楚。

那麼先問NCC是不是「行政權本質所具有的『行政特權』」?我們看國親兩黨提出的NCC〈草案 〉文字完全相同的第二條,明文列出:「 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變更為本會(「本會」即NCC)」。明顯的是,國親兩黨也承認交通部以下所有機關全屬行政院所有,當然屬於行政權所在,那麼由此構成的NCC當是行政院組織內部的架構改組,其人事任命權非屬行政院不可。NCC委員人選的任命權自然是理所當然由行政院主掌,豈有立院置喙空間?不過,國會本諸「監督」之責,可以行使「同意權」;如此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原則」。行政院的版本,從人事到運作,完全依憲政而行,而國親則反是。

國親版本第四條載明:「本會委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可見國親使出乾坤大挪移,將NCC納入到立法院之下,也就是侵奪了行政權的核心領域。換句話說,將原屬行政權的交通部以下的職權,全部劃歸立法院,自是違反大法官釋憲文殷殷揭示的「憲法意旨」。

有趣的是,國親版本既然委員會人選已由「各政黨(團)依立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出爐,為何還多此一舉的要「行政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因為國親知道「提名權」屬行政權限,不容剝奪,也只有「提名 - 同意」分屬兩院才完成「制衡」與「監督」的作用,才吻合「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國親兩黨心知肚明,這是國會攘竊「提名權」下,不得不加上「行政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再回到「立法院同意的任命」,從而彰顯,國親兩黨既違反「實質正義」又違反「程序正義」。

國親NCC版本的目的,就是「黨國」重新掌控媒體。然而違憲如此彰明較著,即使不畏人言的在國會硬闖關,也即使坐視清議不容的攔截「覆議」,終究要送大法官會議,結果就是再蹈〈三一九真調會 〉的覆轍。(作者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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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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