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車損原告也有過失
〔記者陳政宜╱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名胡姓自小客車駕駛與新竹市鄧姓小貨車駕駛,兩車去年發生碰撞,鄧數度向胡求償4815元修理費未果,告上法院;苗栗地院民庭審酌雙方都有過失,惟輕重有別,判決原告、被告各負10分之3、10分之7過失責任,鄧某只獲准賠償3371元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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