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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病患:我要開車上路

〔記者洪素卿、曾鴻儒╱台北報導〕「開車時心肌梗塞也可能出車禍,難道要所有心臟病患都不許開車﹖」為了爭取合法「開車上路」的權利,台灣癲癇之友協會呼籲主管機關,有條件開放癲癇病患開車。交通部表示,會重新評估可行性。

長庚醫院神經科主治醫師施茂雄強調,禁止癲癇病患開車,不只影響患者獨立性,也連帶影響患者工作權。「有個患者找工作時,老闆表明不在意他的病情,但因為他無法開車,只能拒絕錄用他。」

施茂雄表示,台灣地區約有十五萬名癲癇病患,只要按時服藥,八成患者病情可以控制。世界各國也逐漸放寬癲癇病患開車的限制。

國際逐漸放寬限制

國際間,美國有二十八州允許三到十二個月未曾發作的癲癇病患考照、二十三州交由醫師專業判斷﹔英國、加拿大的癲癇患者一年以上不發作,德國、法國的癲癇患者兩年以上不發作,都能考駕照。

我國癲癇病患至今則仍不能合法開車上路,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鄧媛指出,目前我國明定癲癇患者不得考照,不過,仍有癲癇患者在罹病前已經取得駕照。患者如果開車時癲癇發作肇事,係屬「心神喪失」不應科以刑責,但若因沒有規則服藥等因素,則仍有過失責任。

施茂雄建議,可參照國外立法,讓規則服藥、病情獲得控制,至少三到六個月不曾發作的患者,經醫師進行血液、腦波等檢查,且有家人佐證確未發作下,取得考照權利。

交通部願檢討規定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昨日表示,根據道安規則六十二條,精神耗弱、目盲、癲癇、酒精與麻醉劑、興奮劑中毒者,均明文不可考駕照,不過,規則並非全無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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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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