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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自願交歡 法曹大砍賠償金

〔記者陳政宜╱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對未成年男、女朋友曾發生20多次性行為,因故分手後,男方恐嚇女方「要死就一起死」,致事跡敗露,女方父母訴請侵權損害賠償,求償侵害貞操權部份80萬、父母監護權各25萬元慰撫金,苗栗地院雖判准,但慰撫金卻大幅核減為5萬及各2萬元。

判決書指出,這對男女都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男、女,2人於網咖認識後交往,日久生情而成為男、女朋友,去年7月中旬至今年2月中旬,少男經常約少女到某國小廁所或樓梯間,2人發生20餘次性行為。

少女向法官供述,他們因故於2月分手後,4月中旬,男方跑到她家附近恐嚇說,他不怕她提出告訴,並出言「要死就一起死」等語,她擔心男方下課圍堵她,而由父母陪同向警方提出告訴。

女方家長主張,女兒是被脅迫而發生性行為,其貞操權及父母監護權均遭受侵害,因此請求男方及其父母應連帶賠償其女80萬元損害賠償,及父、母監護權各25萬元精神慰撫金。

惟,法官調查時,少女自陳男方並未使用暴力而發生多次性行為,她心理上也沒有排斥和他發生性行為。

法官參酌兩造說詞,裁准該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成立,但認為女方家長對貞操權損害賠償,及對女方父、母精神慰撫金求償均過高,大幅核減為5萬及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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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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