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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萬印花稅罰款 南科敗訴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於88年與包商簽訂工程契約,未貼100餘萬元印花稅票,南縣府稅捐處裁處南科須付本稅與500多萬元罰款,南科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審結,判南科管理局敗訴。

判決指出,南科管理局於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簡稱南科)開發籌備期間,在88年2月15日至同年9月23日間,分別與昇邦營造等8家公司簽訂工程契約,以開發興建南科園區,工程契約總金額(含稅)為11億5千餘萬元。

但因工程契約書未貼用印花稅票,被南縣稅捐處新化分處查獲,函請南科管理局補繳,但管理局並未補繳,稅捐處於是在92年12月底函文處分書給南科管理局。

處分書內核定管理局應補貼印花稅票109萬多元,並按漏貼稅額處以7倍罰鍰,共計766萬7000元(計至百元止),管理局不服申請複查,除罰鍰處分改按漏稅額5倍計算為547萬6000多元,其餘未獲變更,管理局訴願不成,改提行政訴訟。

據行政法院合議庭調查,南科管理局是隸屬於行政院國科會的行政機關,原可依稅法免納印花稅,但管理局開發南科園區工程經費,都編入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下,依科學園區作業基金運用辦法規定,應補繳印花稅,管理局曲解法令,認為補繳印花稅與罰鍰違法,顯有誤解,不足為採。

合議庭判決,南科管理局確實應向南縣稅捐處補貼100餘萬元印花稅票,並繳付500多萬元罰款,管理局訴訟主張沒有理由,予以駁回。不過,該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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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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