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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期待

■ 周宇修

「白米炸彈客」判決出爐,楊儒門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製做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法官只判楊七年六個月,已予大幅度減刑。

輿論多認為楊儒門所作所為是「對的動機、錯的方式」。良善的動機本來就不代表可以用任何手段達到目的,錯誤的方式依舊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懲罰。刑法最主要要懲罰的,是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對社會造成危害,至於動機,只能當成減刑的理由,而不能因為這樣而脫罪。

但在整個法律體系而言,犯罪的刑責確實需要檢討。法界人士曾指出,同樣是犯罪,白米炸彈客判七年六個月,但是重大的經濟犯罪卻可以獲得輕微的罪刑或是輕易的交保,整個法律的價值似乎迥異於社會的期待!因此,整體刑責要如何調整,使之回歸社會的價值觀,不要再讓司法者一直背上「沒有社會正義信念」的大黑鍋,已是當務之急。(作者就讀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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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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