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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米炸彈犯楊儒門 判刑7年6月
〔記者劉志原、林慶川╱台北報導〕連續於火車站、捷運站等地放置17枚爆裂物的「白米炸彈犯」楊儒門,昨天被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槍砲條例之製造爆裂物罪判刑7年6個月,處罰金10萬元。
律師表示要上訴
楊儒門聽判後面無表情,還押看守所;彰化趕來的楊某爺爺楊永塗、祖母朱燕妹,均說判太重了,楊的律師表示將替他上訴;台北地檢署則說,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因自首依法減刑
判決書指出,被告以17枚炸彈來表達不滿政府「稻米政策」及照顧兒童等理念,手段激烈,稍有不慎,爆裂物即會致人死傷,已引起社會極大恐慌,屬嚴重違法,依槍砲條例,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因他向警方自首,依法減刑,遂判他7年半。
審判長陳德民說,如果為達成訴求就採激烈手段,社會將永無寧日;對於被告律師認為判得太重,陳德民認為,若再減刑,無異變相鼓勵大眾以暴力方式來達成訴求,他並以四處放炸彈的北愛爾蘭共和軍及經常暴動的韓國大學生為例,指出若為宣揚理念就可違法,天下豈不大亂。
判決書指出,楊儒門自92年11月起,1年內製作17枚炸彈,放置於火車站、立法院、台鐵電聯車、公共電話亭等16處公眾場所。
在地院審理期間,楊儒門認罪,但強調炸彈是「抗議物」,非爆裂物,經刑事局鑑定,發現楊儒門92年11月13日放置在台北大安森林公園、92年12月10日放置於台北安泰古厝、93年4月28日放置在松山火車站的3枚炸彈,均屬爆裂物。
審判長陳德民與法官陳芃宇、唐于智合議審理認為,人民有訴求,應透過合法管道,但楊儒門連製17枚炸彈放置公眾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內,犯罪期間長達1年,其中數枚更已引爆,引起社會大眾高度恐慌,成為不良示範。
合議庭認為,被告違反槍砲條例及觸犯恐嚇公眾罪,從一重論處,綜合犯罪情狀後做出判決;是否給予交保,近將另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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