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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性侵不認帳 女子10年一場空

給屋結婚都爽約 女子白等提告訴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縣1名尤姓老翁涉於84年間對1名女性友人(化名珍珍)性侵害,尤翁事後承諾會娶珍珍,並提供1棟房屋給她住,不料10年後,尤翁翻臉不認帳,珍珍控告他性侵害與詐欺罪嫌,檢方調查表示雙方無婚約證據,該房屋難以認定為結婚條件,尤翁獲不起訴。

今年6月間,珍珍向檢方提出控告表示,84年12月20日晚間,她到當時6旬的尤翁台南縣住家作客時,尤翁趁機對她強制性交得逞,後來在85年間,尤翁告訴她願把位在嘉義市的1棟房子提供她居住,並會與她結婚。

珍珍痛陳她對尤翁的承諾信以為真,其後還同意與尤翁發生多次性行為,豈料尤翁根本沒有與她結婚的真意,94年間還向她索回供她居住的嘉義房子,她為此身心嚴重受創,要告尤翁對她強制性交與詐欺得利罪。

告性侵 已過時效無法起訴

台南地檢署受理調查表示,在強制性交部分,因案發時間在84年12月間,當時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但珍珍直到94年間才提出告訴,已逾知悉受害後法定6個月的告訴時效,無法對尤翁起訴。

告詐欺 無實際婚約不能起訴

另對珍珍主張的詐欺得利罪,檢方也說,經過調查,珍珍與尤翁確曾在85年間交往,過程雖有結婚或共同生活之意,尤翁也提供房屋給珍珍居住,但雙方未實際締結婚約,無法證明尤翁是送房屋給珍珍作為結婚條件。

尤翁在94年向珍珍索回房屋,檢方認定,這是尤翁出借房屋後,合法行使民法上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並非施以詐術的行為,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有別,因此只能對尤翁作出不起訴處分。


新聞分析╱口說無憑 人、屋兩失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0年來與尤翁同居的珍珍,在尤翁反悔下,可說是落入「人、屋兩失」的窘境,法界人士提醒男女交往,別被感情沖昏了頭,對於彼此婚約與財產問題的處理,應有書面文件等物證作為約束,以確保己身權益。

法界人士分析,珍珍失身後錯在誤信尤翁的口頭承諾,以致錯失控告尤翁性侵害的時機,在尤翁表明願與她結婚並提供房子給她住的甜言蜜語下,珍珍再次踩進尤翁的陷阱裡,在10年後遭受二度傷害。

法界人士說,當尤翁承諾要與珍珍結婚、且提供1棟房子給她住時,珍珍不能就這樣相信對方,畢竟「口說無憑」,尤其在失身後如要接受對方議和條件,為求自己權益獲得「徹底保障」,珍珍對於實質財物的求償,該有更積極的作為,如向對方索取遮羞費或不動產。

有律師表示,因為房屋屬不動產,珍珍當時應要求尤翁贈與給她且辦妥過戶手續,取得房屋與土地的所有權,這樣珍珍才算真正拿到房屋的「所有權」,而不只是尤翁口頭說的「使用權」。

社會上有句俗諺說「在社會上,可以跟人過不去,但千萬不要跟錢過不去」,法界人士認為,即使尤翁最後反悔不願與珍珍結婚,至少珍珍已從尤翁身上取得房屋或遮羞費等實質財物,多少彌補失身損失,不致落入人、財兩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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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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