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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財富管理 銀行須先送審

記者李靚慧╱專題報導

距離正式實施「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僅剩半個月,各銀行必須將行內的財富管理作業流程、定義及管理書面化,提報主管機關審核,換言之,自11月5日起,銀行不能對著每個客戶推銷「財富管理」,想要擔任「理財專員」,也要有更嚴格的資格認定。

大戶門檻,300萬元才能入門

金管會訂定了「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對銀行而言,未來在推展財富管理業務時,將有哪些重大的影響?其實,該規定只是將銀行的「財富管理」業務給予明確的定義,避免銀行以「打混仗」的方式,藉由財富管理之名,行推銷金融商品之實。

首先,金管會要求,未來銀行提供的「財富管理」服務,必須是針對該行的「高淨值客戶」(也就是所謂「大戶門檻」),至於哪些客戶屬於「高淨值客戶」,則交由銀行自行定義,據了解,大多數的銀行定義「大戶門檻」,普遍訂在300萬元以上。

作業準則,書面化防範糾紛

定義業務範圍後,銀行必須將其「經營政策」,以及「作業準則」予以書面化,特別是針對財富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人員資格」、「作業流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都必須明確訂定。

銀行指出,金管會的要求,其實都是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時,必須具備的基本項目,只是過去沒有明確要求銀行,必須訂定規範切實執行,各種財富管理業務引發的投資交易糾紛,也因此不斷出現。

由於「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在7月21日發佈,經過3個月的緩衝期,各銀行必須在11月5日前,將上述的規定內容備齊後,向銀行局提出申請,否則未來將無法由「理財專員」提供「財富管理」服務;但截至目前為止,僅有中國信託商銀送出申請案,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核。據了解,其他銀行不是未送件,就是已送件卻遭主管機關退回,銀行預估,10月的最後一週,將是銀行送件的高峰期。

這是因為根據該規定第4條明訂,只要符合資格條件的銀行,在董(理)事會核可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後,檢具經營政策與作業準則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在「15日」內未表示不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本項業務,換言之,只要送件後15天沒有被退件,就可視同主管機關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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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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