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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網友女兒 大學生被退學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中國醫藥大學牙醫系謝姓學生在網路結識一名已婚婦人,除與該婦交往外,並與其未成年女兒有「親密」行為,甚至拍成光碟,事件爆發後,謝某遭學校退學處分,但他不服,向台中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校方有「自治權」,加上調查報告明確,判決謝某敗訴。
判決書指出,謝姓學生在網路認識一名高雄市已婚婦人,2人交往後,謝某竟猥褻其未成年女兒,並將過程拍攝成光碟保存。
去年9月初,謝生行為被發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也介入調查,高雄地檢署並將謝生提起公訴,目前全案正在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
案發後,中國醫藥大學於去年9月30日召開「學生事務委員會」,認為其行為已違反校規並破壞校譽,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第26條第3款規定開除學籍。
謝生則認為,其行為雖遭地檢署起訴,但法院尚未判決,校方不能以尚未判決之結果先行認定他違反校規而予以開除,該項作法有違大法官會議第382號解釋,明顯剝奪憲法保障的「受教權」,因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庭提起訴訟。
法官審理後,認為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已明示人民受教權為憲法所保障,且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也明定國家應予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校方開除學籍的處分,已剝奪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並改變其學生身分,應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明確之授權始得為之。
判決書指出,有關謝生的網路畸戀及性侵害幼童一事,根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簡易報告書所述,確認光碟中加害人(即謝姓學生)對未成年女童為猥褻行為。
法官認為,「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輔導與獎懲要點」第26條第3款規定,只要學生有品性不良及違反道德的行為,即可開除學籍,並非一定需經法院判刑確定始能開除學籍,因此認定謝姓學生的訴訟並無理由,判決校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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