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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大池路燈漏電電死學生案╱龍潭公所 仍判賠330萬多

〔記者沈繼昌、孫友廉╱綜合報導〕桃園縣龍潭國中輕艇隊於89年間前往龍潭大池練習,不料池邊路燈漏電至池面,隊長徐姓學生遭電擊落水身亡,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龍潭鄉公所的上訴,維持二審判決該公所需國家賠償330萬多元給徐生父母確定。

法院調查發現,龍潭大池九曲橋入口處左側第二支路燈的電線,有燒熔斷落,燈管也有漏電等現象,法院依據台電桃園區營業處回覆函文,證明路燈電費是龍潭鄉公所繳納,該公所為管理維護機關。

法院指出,由於龍潭大池常常借給民間單位進行水面活動,民眾也會前往池邊休憩觀賞,卻未維護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需國家賠償,考量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等等,共計判決龍潭鄉公所共需賠330萬多元給徐生父母。

對此,龍潭鄉長昨天黃仁杞說,由於這支電燈是南天宮安裝的,公所、南天宮管委會和學生家人3方透過調解,南天宮管委會同意賠償352萬元,學生家人簽下和解同意書,當時3方曾聲明無論上訴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為何,均以調解內容為主,讓該案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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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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