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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官員懂不懂網拍啊?

記者王珮華╱特稿

網拍平台業者大力宣傳網路拍賣商機,甚至將網拍捧為「第361行」,而倡導微型創業的政府單位,也鼓勵創業初期可從網拍著手,以較低經營門檻測試市場水溫,但懷抱網拍賺大錢夢想的人,最近卻在「網拍稅籍登記」的過程中被澆了一盆冷水。

首先,稅籍登記要求網路賣家一律要登記營業用場所,作為課稅依據,而相關房屋稅、地價稅,都要適用營業用稅率;光是這項規定的荒謬與不通情理,就可以看出天天把e化掛在嘴邊的政府官員,除了千方百計要課稅之外,對電子商務,甚至網路交易的特性,依舊是一知半解。

什麼是營業場所?如果說營業場所是指賣家刊登商品的地方,則網咖、辦公室、餐廳,甚至捷運站都可以成為營業場所;若以買賣方交易所在地,則面交的捷運站、郵局、宅配公司都是營業場所,甚至也有網友建議,買賣家是在Yahoo!或eBAY提供的平台上交易,網拍業者公司所在地應該讓賣家登記為營業場所。

部份人在國外的台灣賣家,透過Yahoo!奇摩或eBAY台灣的拍賣平台來作生意,在登記稅籍時,也得找個在台灣的營業場所,而這更凸顯稅捐機關把實體商店適用的稅法,硬套到虛擬網路交易的不合身。

事實上,因應稅捐機關要求網拍登記營業場所,已產生專門提供營業場所供網路賣家登記的生意,這種鑽法律漏洞的投機事業,難道是主管機關所樂見?此外,網路交易買賣雙方不是面對面,加上網路本身的匿名特質,買家對商品認知只能靠賣家刊登的照片,因此,棄標、退貨、議價實在難免,若這類因素沒有排除,只用粗糙的結標價作為稽核營業額的依據,對賣家而言並不公平。

網拍當紅,少數賣家的獲利超過實體店面,網拍平台業者為刺激刊登業績,大力吹捧網拍商機,難免引起實體商店眼紅,但稅捐機關不能因此就用「租稅公平」,抹殺網路交易與實體交易本質上的差異,有收入就要繳稅,但如何繳得合理、繳得讓人心服口服,還需要主管機關多用點心,多做點功課,提出網拍課稅配套,才能獲得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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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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