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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尖山回饋 台電勝訴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台電為興建澎湖尖山火力發電廠,為回饋尖山村民訴求,提供5千萬元供地方成立基金管委會,補助工程興建,但因地方遲未取得法人立案,台電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返還,一審敗訴,二審以地方未履行取得法人之負擔,改判應返還台電5千萬元及利息。
判決書指出,85年間台電因興建澎湖尖山火力發電廠期間,為回應發電所在湖西鄉尖山村民訴求,85年6月30日由台電澎湖工務所與尖山村長洪金烈達成協議,約定尖山村於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成立「湖西鄉尖山村台電協助地方管理委員會」後,台電應立即向電基會申請協助基金5千萬元。
尖山村長並於9月2日向縣政府提出成立「尖山基金管理委員會」社會團體,獲縣政府准予備查,但未取得法人之立案許可。因尖山基金管委會向台電電基會提出「興建社區顯濟殿老人活動中心等工程」補助5千萬元,電基會審議後如數撥付至基金管委會設土銀專戶,但被規定受領後應儘速取得立案許可,始得動支。
因基金管委會一直未辦理法人登記許可,台電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該贈與,要求返還專戶內經假扣押之6547萬元。不過,一審判決台電敗訴,台電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認為該補助款為附負擔贈與性質,基金管委會並未履行其應履行取得法人資格之負擔,應該可以合法撤銷贈與,因而改判尖山基金管委會應給付台電5千萬元,及自該款項存入土銀澎湖分行帳戶時起,至返還時止,由該銀行給付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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