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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列等失衡

■ 林志忠

貴報二日刊載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主任秘書,於三年半時間已換了五位,不明就裡的人還以為可能是公所的幕僚長無法配合鎮長的施政理念,而頻遭撤換。探究其真正原因,乃出在公所具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缺僅主任秘書一人,鎮長基於讓公所主管有調升職等之機會,遂由各課長輪流擔任主任秘書,雖其作法有訾議之處,但此事足以凸顯出公務員職務列等一直處於「重中央、輕地方」的不合理現象。

此種職務列等失衡現象,亦存在於縣市政府中。地方制度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後,雖已調高縣市政府常任文官職務列等,然卻僅側重於一級主管部分。現各縣市政府一級主管職務列等,已由原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一律調高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但屬二級主管的課長則仍維持列薦任第八職等。兩者職務列等級距,已由原先相差一至二職等擴大為三職等,此種調整方式並未考量升遷序列之合理性,亦不符公平與比例原則,以致縣市政府呈現具備升簡任職資格人員比率偏低情況,甚至出現「斷層現象」。

持平而論,制定各機關公務員職務列等,首重升遷序列及與上、下層級相關職務列等衡平之原則,亦即應考量各職務之「銜接」是否合宜;現不論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之中堅幹部,欲跨越薦任第九職等,簡直比登天還難,試問此對同樣取得國家考試及格的公務員公平嗎?(作者為南投縣府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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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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