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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客 慣竊 詐犯 可預防性羈押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為了予人民權益更多保障,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修會昨通過「駭客羈押」條款,將來涉及電腦詐欺犯罪的被告,如侵入網路銀行盜領或自提款機盜領者,檢方若認為被告有再犯之虞,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防止被告再次犯案。

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若犯重罪或有逃亡、串供及湮滅證據之虞,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另若被告涉及加重與常業竊盜、常業詐欺、傷害、性侵害、放火、妨害自由等罪,檢方也可「預防再犯」為由聲請羈押,若獲法官裁准,被告即會被留置在看守所。

鑑於電腦犯罪興起,司法院遂將刑法第339條之3的「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此外,因應刑法修正,常業犯的規定將遭刪除,司法院刑訴研修會也將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及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

將來若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公布實施後,電腦駭客、提款機盜領者或詐欺及竊盜罪犯,若有「反覆實施」之虞,即可能面臨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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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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