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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賭債本票 判免兌現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男子林錦城擲骰子賭輸錢,被迫簽下一張1000萬本票,持票人張浩然遂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林某兌現,林某面臨財產被查封拍賣,他主張是遭脅迫簽本票,遂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賭債非債,這張本票既是因賭而存在,遂判決債權不存在,林某不必兌現;仍可上訴。

持票人張浩然為台北市補教協會總幹事,張浩然主張,這張面額千萬元的本票,是林錦城簽下後,交給案外人門繼武,門繼武這張本票因向他購買未上市股票而交付,張浩然主張,林錦城應兌現本票。

但林錦城主張,這張本票是因賭債而簽下,林錦城向法官表示,91年11月間,他與友人賭博,對方指他賭輸1500萬,逼迫他簽下這張面額千萬元的本票。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張浩然月薪僅六萬餘元,卻在不知發票人林錦城的信用狀況下,未經查證即收下這張千萬面額本票,與常情不符。

且依照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472判例,本票執票人取得本票未支出對價,且該本票在有人抗辯時,執票人即不得享該本票的權利,加上賭博係屬非法行為,在賭債非債的原則下,判決張浩然敗訴,無法要求持票人林某兌現。


賭博違法 賭債非債

記者劉志原/特稿

依民法72條規定,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序良俗全視為無效,另最高法院判例也指賭博為法令禁止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故賭博雖有其規則,但在台灣不受法律保障,若賭徒欠賭債不還錢,債權人也無法經由法律途徑追討,此即為「賭債非債」原則。

不過賭徒若是在國外的合法賭場賭博輸錢,可不可以主張「賭債非債」?這即有討論空間,不少法界見解認為,在外國賭輸錢,屬合法行為,故不適用賭債非債原則。

賭博行為外觀上,均有契約及債的形式,但因賭博屬違法行為,台灣的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都定有罰則,賭博屬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之非法行為,故不適用於民法對於債的相關規定,另若違反公序良俗的債務,如分手費、包養費,也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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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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