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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民航局租金 華航判付近4億

〔記者劉志原、劉力仁/綜合報導〕中華航空公司於76年起向民航局承租1架MD11與5架波音747客機及貨機,這6架飛機92年由華航買下5架,1架則轉售給港龍航空,其間,民航局認為中華航空少付租金,向法院訴請華航付款,台北地院昨判決華航應給付民航局3億8262萬餘元。華航發言人孫鴻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

民航局表示,這起年代久遠的官司,主要是雙方針對契約認知不同產生,為保全催款時效,民航局才會走司法途徑,其實民航局與華航互動良好,主管機關控告被管理的公司,情非得已。

民航局向法院提出的主張是,政府在76年間向美國購買6架飛機後由華航租用,雙方當時並簽定「飛機臨時租賃契約」,租約19年半,期滿華航付清相關費用,即可取得飛機所有權,但也約定合約存續中若國家徵用或政府對飛機另有安排,得停止租約。92年間,政府因另有安排,將這6架飛機標售,華航應付租金。

華航則宣稱,雙方簽的是「融資性租賃契約」,租約期滿,華航即取得飛機所有權,華航已付租金28億餘元,但民航局違約將飛機出售,華航雖出資買下其中5架,但飛機標售至成交期間,華航不必另付租金。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所簽定的並非為「融資性租賃契約」,在92年7月至93年初飛機標售期間,華航仍應為5架飛機付租金,共3億8262萬餘元。

航空界資深人士透露,雙方對於租金的歧異來自於第5次得標至交機這段時間,費用應由華航支付或民航局吸收。由於華航牽涉經營績效,民航局則攸關年度會計收支問題,雙方各有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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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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