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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客•宋楚瑜•周星馳
█林欣曄
李登輝一句:「哪有要叫一些老百姓跑去遊行,自己跑去睡覺,對不對!更厲害的是跑去打麻將…這兩位是什麼樣子,讓台灣人能了解沒有辦法做能領導台灣的政治人物。」被判妨害名譽賠一千萬,令人想起美國色情大亨,著名的法庭惡棍Larry Flynt。
Flynt是情色雜誌Hustler (好色客)發行人,他曾虛構了一頁仿酒類廣告,以打油詩筆法諷刺一位道貌岸然的牧師Falwell和他的母親「發生第一次」;這名牧師一狀告上法院,全案一路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後Flynt勝訴,承審的最高法院院長Rehnquist大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那麼,法律禁止一項言論的理由何在?如同Brennan大法官在NewYork Times v. Sullivan (1964)案指出的憲法精神:「有關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其中也應該包括對公職人員的激烈、尖銳,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因此所謂的誹謗性言論,只在無關公眾事務,且以毀損他人名譽作為唯一目的時,始有依法訴究的餘地。
請聽聽Flynt律師Alan Isaacman的答辯詞:人民有權從各個角度,例如公眾人物的人品、言行,甚至挑戰他的道德地位,去質疑他所宣傳的意見,正是言論自由存在的意義。如果今天某位公眾人物的精神損失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他公眾人物也可主張他們經常處於同樣的精神痛苦中,儘管誹謗在刑法上有除罪化的趨勢,然而巨額的民事賠償,仍將造成「寒蟬效應」,導致言論自由的嚴重萎縮。
所以在我國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援引「真正惡意原則」後,被告是否「所言不虛」,已經不是論罪的依據,而必須由原告(受害人)證明被告有「明知故犯」的重大過失,才能成立誹謗罪。
我國高等法院九十二年上字第一五七號判決,更承認真正惡意原則也適用在民事訴訟案件上(在美國,真正惡意原則即是適用於民事侵權責任)。
換言之,李前總統能不能證明宋楚瑜先生是否真的在打麻將,在所不問,反倒是宋先生必須證明李前總統有很大的機會知道他當天「不可能是回家打麻將」。
回到好色客。恐怕沒人相信Falwell和他母親亂倫,台灣人民卻都看到了宋主席在去年四一○府前抗爭時,曾先行離開現場;打麻將也好,寫打油詩痛罵李前總統也罷,受到訾議的並不是宋主席做了什麼(打麻將也可以是正當休閒活動),而是他疏於帶領群眾秩序的不作為。這是一種意見的表達而非單純事實陳述,套句周星馳的台詞:「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又犯了什麼罪?」
(作者為台大法學士、打麻將也是正當休閒活動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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