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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選 用重典

■ 鄭正煜、楊維哲

選罷法終於修法大幅加重賄選刑度,行賄罪自由刑由現有的五年提高到十年、財產刑由最高四百萬罰金提高到一千萬。立法部分可謂振奮人心,也符合司法院翁岳生院長當年對南社社員說法。

但是立法有成,執法問題仍然存在,誠如法務部朱楠次長在高雄地檢署檢察長任內答覆高雄抗爭賄選人士所說:國內賄選之偵審與判決仍有低度求刑、低度判刑的現象。

低度求刑、低度判刑乃是過去國民黨賄選黨策綿亙下的結果。因有賄選黨策,才有當年黨控檢察署、黨控法院求刑、量刑從輕的黨意貫徹作業。至今,此種文化仍然或濃或淡影響司法體系的內在意志,使法務部、司法院偵審賄選案件的相關人員匱乏社會責任感,並做出悖離社會期待的判決。

數十年來,賄選所主導、貫串的台灣選舉制度,造成台灣的立法院、地方議會與監獄僅只一線之隔;眾多行政首長瞬息之間均可以成為牢中罪犯,相對也嚴重挑戰公序良俗與道德底線。如今選罷法賄選重刑立法已完成初階作業,下一步看法務部、司法院將會有何種表現,我們將會深切予以關注!(作者鄭正煜為台灣南社執行長,楊維哲為前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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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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