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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重罰北部地區瓦斯業者案/罰鍰2億多 法院要求重定

〔記者孫友廉、丁勻婷/台北報導〕公平會於民國九十二年間,針對北部地區五縣市三十家桶裝瓦斯分裝場業者有聯合壟斷行為,罰鍰三億多元,其中北部瓦斯等二十一家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下午宣判,認為公平會認定無誤,但裁罰金額並不妥適,撤銷總計二億七千八百三十五萬元的罰鍰,建議公平會重新判定罰鍰金額,公平會昨日說,收到判決書後再給回應。

對於公平會要求相關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的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沒有錯誤;全案仍可上訴。

北部地區五縣市瓦斯業者採聯合行為,公平會在九十二年間審查決議,對三十家業者處二百一十六萬元到二千五百萬元不等罰鍰,全案共處新台幣高達三億四千三百七十五萬元罰鍰,創下瓦斯業聯合行為罰鍰最重之案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平會對瓦斯業者的不法聯合行為設有裁罰標準,但一些灌氣量較少的公司,處罰比較重,灌氣量較大,處罰反而較輕,考量有違平等、比例原則,才將裁罰金額部分撤銷。

公平會說明,九十二年間有瓦斯行業者向桃園以北的二十一家桶裝瓦斯分裝場提氣,卻未獲任何一家業者應允,懷疑北部地區瓦斯分裝場業者涉及聯合壟斷行為,向公平會檢舉。

公平會調查發現,基隆、台北地區十六家與桃竹地區十四家桶裝瓦斯分裝場業者,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分別成立北管會、桃管會,進行聯合行為,規定區域內的瓦斯行不能越區,並限制區域內相關競爭,侵害北部地區數百萬名消費大眾權益。

公平會指出,當有瓦斯行不遵守,相關組織會自運瓦斯前往該區域殺價賣出,甚至找人前往砸店、恐嚇;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該會依相關處罰規定,將三十家桶裝瓦斯分裝場業者罰鍰三億四千三百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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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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