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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透視/兩年轉讓條款 幫國民黨開便門

記者王貝林/特稿

雖然政黨法草案並非為國民黨量身訂做,但對長期飽受「黨國不分」批評的國民黨而言,有關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購置辦公用途以外不動產等規定一旦立法通過,二年內相關黨產即須轉讓或信託,將成與不當黨產爭議密不可分的另一波衝擊。

值得注意的是,依目前立法院的藍綠實力與生態,一旦政黨法草案三讀通過,先前已送立法院待審的黨產條例草案卻動彈不得,屆時國民黨黨產出脫將取得「依法執行」的合法地位,「二年內轉讓」的規定,更無異立法逼其加速出脫;縱使黨產條例的精神在追回「等值」的不當黨產,但在藍綠實力不對等的前提下,反而徒增追討不當黨產的不利變數。

根據政黨法草案,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目前國民黨包括中廣、中視、華夏投資、光華投資等所有的黨營事業,全都必須轉讓或信託。

「政黨不得購置辦公用途以外的不動產」規定,主要是規範政黨未來的行為,但目前已持有非專供辦公使用的不動產,同樣須於政黨法施行後二年內轉讓,影響所及,國民黨亟欲出脫的國發院土地,以及名下所有的戲院、黨營事業建築,都須於二年內轉讓,否則即須面臨五百萬至二千五百萬元的罰鍰,且得連續處分,等於逼國民黨不趕快賣都不行。

在黨營媒體部分,中廣、中視等電子媒體,國民黨年底後即須配合廣電三法退出經營;但中央日報、中華日報及光華雜誌等,因草案同意政黨得持有宣揚其理念的新聞紙及雜誌,除非未來立法院審查時再做修正,否則上述黨營平面媒體將可望獲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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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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