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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政黨不得經營事業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重行通過「政黨法草案」,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購置辦公用途以外的不動產,違者處五百萬至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政黨經費來源限黨費、政治獻金、選舉捐贈、政黨補助金及上述相關孳息,政黨每年並須提報財產及財務報表,政府並得公開,讓政黨財務透明化。

黨產二年內須轉讓或信託

對於政黨法施行前,政黨已投資或經營的營利事業,應於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將其股份、出資額轉讓或信託,非專供辦公使用的不動產,也應轉讓,否則同樣處以五百萬至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但該草案是民國九十一年所擬的版本,當時基於出版法已廢止,同意政黨得投資經營宣揚其理念之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後來執政黨堅持「黨政軍退出媒體」,還修正廣電三法配合,卻獨漏平面媒體,這次基於屆期不續審重行提送立法院審查,卻未修正此一部分,似與當年堅持的理念不相符合。

政黨法草案先前在立法院還有各黨團及立委連署的各種版本,預料也將重提與行政院版併案審查。

政黨補助金部分,比照目前的「選票補助款」,凡得票率超過五%的政黨,均得獲預算補助,現行選罷法及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不再適用。

草案也明訂,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八歲之國民為黨員,也不得在機關、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公教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場所或運用公有資源,從事政黨活動。

另政黨若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或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者,即視為解散。

依草案所處之罰鍰,政黨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可直接由政黨補助金扣除充抵,再不足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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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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