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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 最重判10年 罰2000萬

〔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全面提高賄選刑責,無論是當「票鼠」買票,或是當樁腳為人包攬賄選,最高都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罰金;而對候選人「搓圓仔湯」,使其放棄競選,或是在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時賄選,最高同樣可處十年徒刑,罰金最高更可達兩千萬元。

選罷法修正 這次選舉適用

選罷法修正案昨天院會三讀,依立院慣例,會等到下次院會、議案沒復議問題後才送總統公布實施,亦即下週二後,法案才會送總統,總統如儘速公布,在公布的第三天生效,仍可趕上在十二月三日舉行的三合一選舉,全面適用新的賄選刑度與罰金。

三讀修正案條文,對於買票賄選、以期約或賄賂使候選人放棄競選的「搓圓仔湯」、以捐助團體方式賄選,以及對包攬賄選的樁腳,都全面提高刑責。

正副議長、主席選舉納入規範

過去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的賄選案,都在刑法中規範,但刑度較輕,這次選罷法三讀新增規定,則將議會的議長、副議長,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列入規範,並提高刑責,原本賣票處三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買票處五年以下,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的刑責,提高為買賣票都可處以三年至十年徒刑,罰金更一舉提高為兩百萬至兩千萬元罰金,並新增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賄選 以後難逃刑責

這次選出縣市議員,明年選舉正、副議長時,都受此新修定罰則的規範。過去司法實務上曾出現漏洞,例如上次高市議會發生嚴重賄選案,有人雖經查出預備賄選,但尚未實質受賄而逃過刑責,這次新修選罷法後,類似情形就可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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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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