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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把妹金 留英博士失戀 索回敗訴
熱戀期 百萬贈佳人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華姓男子獲國民黨中山獎學金後赴英攻讀博士,返台時認識葉姓女子,雖然葉女較他年長,華某仍熱烈追求,並提供100萬元給葉女,邀她一同赴英留學,但葉女抵英後,發現華某劈腿而返台,華某遂訴請葉女歸還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華某心甘情願送錢給葉女,無權索回,判他敗訴。
男劈腿 女傷心分手
華某主張,這100萬元是他暫寄放在葉女帳戶;90年間剛離婚的葉女向他表示,很想到英國唸書,但自己經濟能力有限,且怕被華某遺棄,要他展現誠意,華某遂匯了100萬給葉女,雙方約定葉女赴英後,再將錢還給華某,不料葉女由愛生恨,拒不還錢。
女流產 百萬是賠償
葉女則主張,這100萬元是華某補償她流產費用,屬於贈與,葉女向法官表示,90年赴英後,發現華某在英國已有港籍女友Ellen,原本她有意分手,但因華某表示與Ellen只是玩玩,葉女才繼續與華某交往,不久後葉女發現自己懷孕,且接獲自稱是華某女友的台籍女子電話,決心分手。
寄放?男方難舉證
葉女主張,她90年間返台,93年間華某竟要她還錢,葉女表示,當年她匆匆回台,在英的住處由華某接收,且她曾負擔華某在英的生活費,100萬已抵銷。
法院認定是贈與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華某無法舉證這筆錢是寄放在葉女帳戶,且若是寄放,為何於兩人關係破裂年後2年半他才訴請返還,法院認為這筆錢應屬贈與,華某無權要求葉女返還,故判華某敗訴;仍可上訴。
法律觀點-熱戀自願贈與 分手只能認賠
記者劉志原/特稿
男女熱戀時贈送對方的金錢、珠寶,分手後可以取回嗎?從法律層面來看,除非是被對方詐騙、恐嚇或對方主動奉還,否則覆水難收,不論是情意或錢財,給了,就難以再要回來。
但相關的男女糾紛,卻是層出不窮,除了華姓留英博士生向前女友追討100萬元的案例外,張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熱戀時,替李女擔任房貸保證人,兩人分手後,李女付不出貸款,銀行遂轉向張某討債,張某不甘人財兩失,向法院訴請債權不存在。
為伊作保 情逝背債
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張某在與李女交往時,心甘情願簽下保證書,白紙黑字,雖然雙方感情已逝,但連帶保證的法律關係不因分手而消失,遂判張某敗訴,張某必須為前女友背債。
因此,只要是在自由意志且未遭詐騙恐嚇的情況下為情人作保或送情人禮物,將來雙方一旦分手,也無權撤銷,只能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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