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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地方選舉特別報導》

法部:吳俊立當選 會停職

涉貪瀆 二審判有罪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台東縣長候選人吳俊立涉及貪污罪嫌經法院二審判決有罪,民進黨立院黨團昨日質疑,吳俊立有「當選即停職」的問題,甚至還能參加補選,黨團將提案修改法律不合理的漏洞。

法務部長施茂林也表示,法律的規定十分清楚,吳俊立若當選,「將會被停職」。

吳俊立擔任台東縣議員期間,因涉及小型工程款暨社團補助款集體貪污案,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遭台東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褫奪公權八年;上訴二審後,花蓮高分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吳俊立七年八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

黨團幹事長賴清德指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地方首長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職務;吳俊立一旦當選台東縣長,就有立即停職的問題。

民進黨團舉辦「貪污就該停職,豈能夠再參選」座談會,邀法務部長施茂林及內政部長蘇嘉全到場。施茂林表示,法律規定十分清楚,吳俊立若當選,「將會被停職」。蘇嘉全也說,遭停職者辭職後,才能依法辦理補選。

地制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也規定,停職之人,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亦即,吳俊立遭停職後,若投入補選再當選,就不再受停職的規範。


吳俊立:行政干預

〔記者張存薇/台東報導〕針對法務部長施茂林說法,台東縣議長吳俊立昨天直指是「以行政力量干預選舉」,他說,對方陣營從三月起即不斷以此議題攻擊,但他所涉案件已由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中,依台灣法律精神是「無罪推定」,沒有當選即停職問題。

吳俊立昨天上午參加國民黨台東縣黨部黨慶活動,第一時間聽到施茂林說他當選後將即停職時表示,縣長是台東縣人民選出,他合法參選、當然也是合法當選,不是少數人就可以政治操弄的。

下午吳俊立再度召開記者會說明,強調法務部長與民進黨團「套招」,根本是「以行政力量干預選舉」,企圖影響選情,他保留法律追訴權。

吳俊立說,對方陣營從三月起即不斷以此事攻擊他,如果他當選後就停職,對方根本不用拜票,等著當選就好了,選舉走到這一步,實在悲哀。

吳俊立表示,他所涉案件經上訴後,已由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中,依台灣的法律精神就是以無罪論定,根本沒有停職問題。他進一步指出,選舉是比政見,不是比口水,希望回歸君子之爭,以建設藍圖拚輸贏。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國民黨立院黨團昨質疑施茂林身為法務部長,卻對外放話企圖影響選情,要求施茂林下台負責。

來自台東縣的國民黨立委黃健庭指出,法務部不是選罷法主管機關,也不是地方制度法解釋機關,法務部長卻跳出來亂放話,明顯在干預選舉。

黃健庭表示,中選會都已審核通過吳俊立的參選資格,形同吳俊立通過選罷法的檢驗,法務部長不應企圖影響選情,施茂林談話已構成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人不當選的選舉誹謗罪。


劉櫂豪:於法有據

〔記者張存薇/台東報導〕台東縣長候選人吳俊立當選是否停職,雙方爭論不斷,競爭對手、副縣長劉櫂豪強調,法律的答案只有一個,吳俊立「百分之百當選即停職」,不應牽扯為政黨惡鬥或陰謀論,否則台灣的政治紛擾永無寧日。

劉櫂豪、吳俊立均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台東縣長,選戰初期,支持劉櫂豪的縣長徐慶元即在台東、台北開記者會,並刊登報紙廣告,指吳俊立涉貪瀆案,當選後即面臨停職問題,要求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遵守排黑條款、不要支持吳俊立。

吳俊立也立刻召開記者會反擊,說明全案發回更審,依無罪推定原則,吳俊立是清白無罪的。

十一月初,劉櫂豪陣營發出「百分之一百、當選即停職」文宣,文宣內容為吳俊立涉貪污案一審判決書,以及內政部針對「當選停職」的解釋函。

吳俊立對此則表示「忍無可忍」,本月二日前往台東地檢署按鈴控告對手劉櫂豪此舉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企圖讓他不當選。

隔天,劉櫂豪反控吳俊立誣告,競選團隊也持續追打這個議題,並於近日推出最新兩波文宣,緊咬吳俊立當選即停職。

劉櫂豪昨天重申,自始至終他的態度都很明確,就是吳俊立一審判決仍存在,吳俊立「當選即停職」於法有據,也是事實。


新聞辭典/地制法78條

民選地方首長被停止職務,規定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如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地方首長,觸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地方自治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職務。

這次引發爭議的台東縣長候選人吳俊立的案件,民進黨認為,吳俊立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二審也判決有罪,所以就算當選縣長,仍應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但是吳俊立認為,此案仍在高等法院更審中,依無罪推定的刑事法律原理,他屬於無罪狀態,當選縣長也沒有停職問題。

而依地制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必須停職的還包括,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經一審判處有罪者;還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以及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記者陳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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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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