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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友善列印
自由談 鏗 鏘 集

誰該賠償?

選戰正熱時,藍軍以八年前台北市發生的「拔河斷臂案」,要求當時的台北市長陳水扁、新聞處長羅文嘉各付二千萬元,還給台北市民,這項動作明顯是雙重標準、政治上綱,打擊正競選台北縣長的羅文嘉,其心可誅。

依法、依理,藍軍這項訴求都很離譜,不值一駁;不過,照藍軍的賠償標準,台北市長馬英九任內捷運工程疏漏,北市府付出的賠償數以十億計,僅舉去年的三重大淹水、東湖水患兩件,市府付出的賠償金就約三億多元。

如藍軍批羅的訴求可以成立,只要把「羅文嘉」改成「馬英九」,成了「馬英九扯爛污,納稅人來買單」也應一樣成立,再比照藍軍標準,那麼,馬市長就要為監督不周,造成淹水巨災,賠三億元給北市納稅人。

再看北市府與馬特拉的捷運官司,北市府敗訴定讞,必須賠償十六億多元,加計利息約二十一億元,那麼,依藍軍標準,監督過捷運的歷任市長,句括馬英九,必須共同賠十六億元,利息五億多元則應由執意官司打到底的馬英九自己賠!

回顧國民黨獨裁統治台灣時,二二八慘案及白色恐怖冤獄賠償,國民黨政權作孽造惡,理應由現今的國民黨賠,於今千億賠償金卻要由台灣人民出,這更是不公不義。

為實現社會公義,馬英九領導的國民黨,應先賠償台灣人民千億元,否則根本沒有資格參加民主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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