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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套硬換全套 嫖客無罪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男子先後叫2名小姐到汽車旅館做「半套」服務,小姐到場後賴某硬要來「全套」,2名小姐完事後控告賴某妨害性自主,法官認為交易過程中2名小姐行動自如,沒有強制行為,是因為價錢談不攏引起糾紛,判處賴某無罪。
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去年6月間打電話叫小姐「推拿」,談好價錢2000元,A小姐到場後賴某要來「全套」,2人完事後A小姐控告賴某妨害性自主。
同年8月間賴某另找一名伴遊小姐,談妥價錢2000元,賴某也同樣硬要來全套,B女不從,賴某出言恐嚇要求就範,雙方完事後一起吃消夜,B女離去並控告賴某妨害性自主。
案經台中地檢署併案依妨害性自主起訴。法院審理時,賴某辯稱,坊間外叫「推拿」或是「伴遊小姐」都是從事性交易的幌子,A女因為半套做不好,他當場要求改做全套,A女說要加1200元,但是事後卻要加收3200元,他認為不合理才有爭執。
賴某稱,B女則是因為全套服務時間逾時,要求加3000元,因他身上沒現金,B女還留下他的電話,要他隔天交付,事後2人還一起吃消夜。
2名被害人則稱賴某很兇,一到現場就喝令她們聽話按指示行事,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結果都是來全套,還說樓下有小弟,不從就要綁人等。法官認為交易過程中,被害人並未掙扎、反抗,A女稱有被毆打卻沒有驗傷單,也未記下車號報警抓人;B女交易過程中,有多次機會可以求救都沒有求救,僅在和賴某消夜時,傳「求救」2字簡訊給她一個不熟悉的人,推斷應是接應她的人。由於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強制行為,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半全罪相近
色情業者過去所謂的「半套」、「全套」服務,其實是因應刑法修正前的刑罰。所謂半套就是小姐以手、口服務至男客射精,在刑法修正前屬於猥褻行為,相較於性交罪行較輕微;性器若直接插入射精,刑法修正前屬強姦行為,業者以全套收費。
但刑法92年6月修正後,重新定義性交,口交、肛交也包含在「性交」之內,所以業者推出的「半套」服務中,有關口交的部分,依現行法令,如果是強制行為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與過去的「全套」行為相同,不過,據悉業者目前還是以「半套」價格收費。
(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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