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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時論》李紀珠︰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制的課徵對象是「高所得」且「過度享受租稅減免」者;享有海外所得免稅的租稅優惠者多是高所得者,如果海外所得不納入最低稅負課徵範圍,等到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國內資金將會往海外跑。
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至少可以達到多項目的,包括租稅主權宣示、維持租稅公平、避免海外所得成為避稅的重要管道、避免資金在國內外配置上的扭曲,讓國內業者面臨不公平競爭,因此,財政部不應以「稽徵技術困難」為由,而不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財政部可以祭出高罰責,誘使納稅人主動誠實申報,並採取「收大略小」原則。
基於以上理由,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稅基,並給予一段緩衝期間,在最低稅負制施行第3年再開始課徵;為遷就現實,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之前,先就海外所得進行租稅特赦,也可以納入考慮。
個人最低稅負起徵門檻800萬元太高,依現行所得稅制,綜合所得額達370萬元以上,就必須適用40%最高邊際稅率,個人最低稅負稅率只有20%,起徵點卻高達800萬元,不太合理,應該往下調降。
企業最低稅負制的「信賴保護條款」最長可達12年,也實在太寬了,應該緊縮,經濟部要求訂定信賴保護條款,主要是擔心最低稅負制實施後,將對國內經濟造成衝擊,但根據財政部委託中研院所做的1份研究報告顯示,若以個人最低稅負稅率20%、企業10%計算,自2011年起,採行最低稅負制將會比未採行最低稅負制的GDP多出31億的正面效益,並且逐年增加,這顯示最低稅負制對經濟發展的衝擊,並未如外界所想像那麼大。
(立法委員暨政治大學經濟系教授李紀珠口述,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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