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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光碟與言論自由

■ 邱創進

最近「非常光碟」的風波,再次引起輿論對保障「言論自由」的關注。首先我們應該要先釐清言論自由的定義。言論自由的目的在保障每一個人表達自己看法的權利,而其他人不得用任何方式阻止,也包括政府在內。但是,個人有言論自由權並不代表不必負起言論責任。關於言論的問題有兩個面向:一方面是「形式上」保障每個人的意見都有同樣被聽到的權利;另外一方面則在「內容上」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所說的內容負責。這是同一件事情的兩個面向,不能分成兩個不相干的事情來討論。

以這次的風波為例:政府在形式上保障林一方可以將他的想法、理念,用任何方式表達出來,包括光碟。所以,政府不會、也不應該主動查扣光碟。但是被光碟所指涉的對象朱立倫提出檢舉之後,檢察官對光碟相關人士做出搜索、扣押…等處分,則是針對林一方所提出的言論內容,要求負起言論責任。因此,朱立倫對林提出誹謗告訴的結果,是要求林必須對言論的內容負起責任。這並沒有挑戰保障言論自由的問題。如果朱立倫要求法院查扣所有光碟,就有限制林一方的言論自由的疑慮,朱只能就林的言論對他所造成傷害的部分,提出賠償的要求,也就是要求林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因為,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並不代表言論的內容可以隨便說,而不必負責任。

呂副總統批評檢調查扣光碟的動作是侵犯言論自由。國民黨發言人黃德福反批副總統是雙重標準說。其實,國民黨的指控似是而非:

第一、副總統告新新聞誹謗,主要訴求是言論責任的問題,但是並未要求事前查扣新新聞週刊。第二、光碟內容有無涉及誹謗與無中生有的抹黑,應該由法官來判斷,不是檢調單位。所以在法院還沒有確定判決之前,檢調單位可以查扣部分光碟當作證物,但是全面查扣光碟就已經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在光碟內容還未被法院認定為「偽造」或「不法」之前,人人都應該捍衛光碟公開傳播的權利;但是,有此權利不代表光碟的內容是正確的,光碟內容的正確性,則是言論責任的問題,不能也不應該混在一起談。而國民黨的指控就犯了這個毛病。

(作者為民進黨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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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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