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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仔名譽哪值錢

■ 田年豐

憲法明明寫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可是從檢察官、法官的執法案例來翻閱,明明就是呈現著「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這不是公然違憲嗎?既然如此,何不修憲來明訂「法律之前大小尾不等」?為何捨此不為,卻放任憲法尊嚴不聞不問呢?

林青霞於總統大選亮票案,檢察官據以不起訴的判由,不是獨厚林青霞嗎?檢察官有無想過,如果大家視同判例來學樣怎麼辦?

再如宋楚瑜銷毀單據,假報其省長競選經費,與上限規定分文不差。如此只有帳目欠缺單據佐證,形同廢紙一張的報帳單,是否我們也可如法炮製?如此來報稅呢?我們如果因此罵他們一聲,在他們操控之下的法律,會輕輕饒過我們嗎?他們惡事做得,我們內心不平卻說不得,這樣違憲人人不平等的法律,還有任何尊嚴可言嗎?

另一受憲法保障的言論免責權,在民意代表濫用後,也已實質違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義。當立法委員用疏忽或謊話辱殺受害人人格尊嚴,立法委員不用負一點點法律責任。而受害的不管是行政官員或國民大眾,如果因而反控立委說謊、中傷,常常一個不小心就誤蹈法網,這樣的言論免責權已失去憲法保障的意義。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至少可以改為享有言論免責權的一方,當主動與他方涉訟時,其言論免責權自動消失,不適用於涉訟案件。如此或可使這群做不正當事的特權份子知所收斂,看看有朝一日是否學會自律。

十一月十六日台北地院宣判,前總統李登輝影射人溜跑去打麻將、睡覺,侵害被影射人宋楚瑜名譽,判賠一千萬元,並在九報頭版連續三天刊登半版道歉啟事。我很納悶,一位公然造假銷毀單據謊報競選經費的人,其囂張已是目中無人,視法律如無物,如此無視大眾感受的人,為何有這麼值錢的名譽?以此來說,我們這些尚知羞恥的社會大眾,豈不要值上一千億、一萬億了!

可見此案真是亂判瞎判到極點。

(作者為嘉義之音廣播電台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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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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