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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神6分鐘 搶案變竊案

〔記者唐在馨、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1名王姓市民,上個月騎腳踏車在7期重劃區被機車搶匪先撞倒在地,再搶走皮包、現金、手機等財物,報案後,警方回函卻以失竊案件處理,「遭搶」變「遭竊」,讓她怒指警方吃案。

員警判斷錯誤 申誡兩次

台中市警局第4分局昨日表示,當天大墩派出所何姓警員據報車禍肇事逃逸前往處理,由於王姓被害人當時被撞倒後,在地面坐了5、6分鐘後才回神,機車把手上的皮包就不見了,無人看到行搶,因此何員當時確實以竊案處理,有疏失之處,已從重申誡2次處分,並將檢討改進,目前本案已改列搶案偵辦,並已掌握特定對象全力查緝中。

被搶夠倒楣 又遇警凸槌

在保險公司上班的王姓被害人表示,10月11日晚間,她騎腳踏車行經大英路、大業路口時,被1部機車撞倒,痛得倒在地上,對方接著就搶走她的皮包。錢財損失事小,但背部的傷痛迄今未癒,心理上更是惶惶不安,當她接到警方的公文時,赫然發現上面寫著會處理她的「失竊」問題,讓她相當憤怒。

王小姐說,她回頭查看當初報案的三聯單,卻發現警方並未勾選任何案由,她認為警方有意「吃案」,回想案發當晚,警方一心急著為她製作筆錄,在她要求下,才先送她去就醫再做筆錄,讓她認為警方並未把市民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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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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