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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縱火 判刑1年10個月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43歲男子吳志龍,涉嫌連續在宜蘭縣羅東鎮、五結鄉一帶,放火燒毀他人晾在屋簷下的內衣、內褲以及腳踏車,危害公共安全,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判決書指出,吳志龍曾犯竊盜罪,92年12月才假釋出獄,去年8月至今年5月間,多次無故利用打火機點燃他人晾在庭院中、屋簷下的衣物,以及腳踏車、電氣用品等;警方經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帶後,循線逮捕吳志龍到案。

法官認為,吳志龍縱火地點緊鄰住宅,根本無視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用來縱火的打火機則一併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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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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