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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優存改革案〉退休後領雙薪 更要改
█ 葉煬彬
現階段所謂的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改革」,主要是針對「恩給制」時期的公保養老給付十八%「優存」而發;身為軍公教人員一份子,個人並不反對改革,而且認為「退休」比「在職」領得多,確實不合理,給予適當的比例限制是應該的;只是在改革優存制度的同時,對於更嚴重的「領雙薪」現象卻未予重視,令人不解。
現階段公務人員「領雙薪」的現象主要有下列數種:(一)退休後再到政府機關擔任編制內職務;(二)退休後再到政府機關擔任非編制內職務;(三)退休後到法人機構任職;(四)退休後到私人公司(學校)任職。
現行相關法規對於第一、二種現象已有規範,不管是否合理,總算有法可循;對於第三種現象,則規定退休公務人員不得在政府出資五十%以上之法人機構任職,對於政府出資五十%以下之法人機構,則視為非政府機關,未有規範;第四種現象則未加限制。
目前公務人員退休處於新、舊兩種制度交替的階段,由於新制實施後,退休金所得並非恩給制,係屬公務人員退休後應得的報酬,公務人員退休後是否再任新職,只要合乎規定,政府應無權干涉。
但對於領有「恩給制」階段退休金及優存之公務人員,政府確實保有是否核發之權力,若退休後另有薪資來源,不必再仰賴退休金生活,自應有所限制。本文所謂的「領雙薪」不合理現象,主要也是針對這部分而言。
個人認為,凡是領取「恩給制」階段退休金及優存的公務人員,退休後不管是到政府部門或私人公司(學校)任職,皆應接受適當規範(如規定薪資不得超過委任最低職等公務員月俸所得,否則暫時不得領取月退俸及公保養老給付優存等),以示公允;至於私人創業,由其自負成敗之責,自不必限制。
(作者為部屬教師研習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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