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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恰恰光碟案 起訴盧靚等5人

盧母、吳家康獲不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喧騰一時的澎恰恰自慰錄影帶一案昨天偵結,盧靚、盧照琴、鄭瑞祥、郭桂彬、李恩國等5人分依恐嚇取財、詐欺、侵占等罪嫌起訴,至於因收受盧靚交付400萬元、涉收受贓物罪的盧母蔡綉金,以及被控侵占澎500萬元的吳家康,檢方以2人未觸法,給予不起訴處分;另外傳澎涉性侵盧靚部份,澎在偵訊時全否認。

起訴書指出,澎92年8月間,對女演員盧靚心生好感,某日主動要求至她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租屋處,盧女為防澎上下其手,預先按下設置的隱藏式錄影機,錄下澎的自慰鏡頭。由於澎持續以電話簡訊騷擾,盧靚的叔叔盧照琴93年8月間獲悉有此捲錄影帶後,指派司機鄭瑞祥交涉,澎則找「黑道歌手」郭桂彬協調,但是郭涉嫌A走1500萬元,卻沒有辦事。

郭桂彬說法未被採信

澎後來透過關係,找上北聯幫副幫主吳家康協調,分3次付出1000萬元給盧照琴,另外,也付給盧靚900萬元現金,盧照琴將盧靚拷貝的自慰光碟片段,及3小時長的錄影帶與5張手機簡訊照片,93年12月中旬透過吳家康,交給澎恰恰。

5人涉案部份,檢方認定盧照琴、鄭瑞祥及盧靚3人,要求澎付錢贖回自慰錄影帶,確涉恐嚇取財;另郭桂彬雖辯稱,被控A來的1500萬元,是澎要求一起投資房地產的款項,但檢方不採信,地下錢莊業者李恩國侵占部份也很明確。


〔記者林淑娟、林曉娟、吳世聰/台北報導〕澎恰恰本人昨以手稿聲明,「光碟案」一切尊重司法,日後如有必要,他將全力配合調查。

盧靚昨天一整天都關機,沒有回應此事。另記者打電話到盧照琴經營的巨得集團,對方表示「盧董」外出,記者留下連絡電話,盧照琴也未回電,盧的司機也表示,沒有與盧照琴在一起,而鄭瑞祥的行動電話雖然打通,但無人接聽。

至於另一涉案人、歌手郭桂彬,昨氣憤地說,他尚未拿到起訴書,還不知道檢察官是以什麼角度、依據來起訴,如果他們光憑媒體的臆測就起訴,那只能說「公道不在人心,是非在於時勢。」


影帶曝光 兩人沒有嘿咻

盧始終衣著整齊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檢方昨證實,今年10月18日曾搜索澎恰恰住處,扣得關鍵證物「自慰錄影帶」,影帶全長3小時,一鏡到底沒有剪接,除澎最後自行脫去衣褲自慰,過程中,兩人衣著整齊,未發生性關係,確定沒有性愛鏡頭。

由於偵辦期間,盧靚與澎恰恰都聲稱「世間已再無光碟、影帶」,缺乏關鍵證物也讓檢警辦案備感困擾,但檢察官黃立維分析,認為一般人在付出4000餘萬元「贖回」令自己提心弔膽的影帶後,多半不會銷毀,而澎恰恰為防盧照琴等人再找麻煩,應該也會保留影帶自保。

逕搜澎家找到影帶

果然,黃立維在10月18日率同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直接到澎的家中,順利搜出一捲完整的影帶及翻拷的光碟,此舉也讓在場的澎恰恰夫婦感到錯愕。

澎恰恰先前曾聲稱光碟已遭銷毀,但他昨天坦承,去年他付贖款取回母帶及光碟後,旋即交給老婆黃敏寬銷毀,一直到10月中檢調持搜索票至家裡,才知道老婆並沒有銷毀,目的是讓他日後「警惕」。

檢方勘驗發現,從澎家搜得的影帶,是澎恰恰輾轉自盧靚處取得,加上澎刻意保存,研判應該就錄影母帶。而依光碟檔案資料修改日期顯示,光碟是在93年10月6日下午翻拷,上頭載明是4分59秒至7分15秒止,前後共有2分多鐘,但只是自慰片段,並非全部過程。

錄影帶拍攝地點在盧靚台北市忠孝東路租屋處。澎入屋後,與盧分坐客廳沙發上聊天,盧著細肩帶上衣、長褲,彭也衣著整齊。之後,彭喝下飲料,並拿出一顆不知名的白色藥丸服用,之後,澎突然走向緊鄰客廳的一間敞開和室型臥房,正面對盧靚脫下衣、褲自慰。

檢方發現,隱藏式攝錄鏡頭是設在客廳電視櫃上的鐵絲花瓶內,且有收音功能,但因收音效果不佳,聽不出兩人對話內容。


假釋將撤銷 瘋琴要回牢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捲入澎恰恰自慰光碟案正假釋中的盧照琴,昨天被北檢依恐嚇取財罪起訴後,法界認為他恐怕難逃「回籠」的下場。

法務部指出,盧照琴因涉及殺人、盜匪等罪,77年間被判刑20年,兩度獲得減刑,83年7月假釋出獄,刑期至96年6月為止,目前還是嘉義地檢署保護管束對象。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盧照琴被起訴已符合撤銷假釋規定,若檢察官聲請撤銷其假釋,法務部沒有不准的理由,盧照琴將須先服完13年的殘刑。

依照規定,若盧照琴被撤銷假釋,除了要服完13年徒刑,將來一旦恐嚇取財罪判決有罪確定,另外還須再坐牢服刑。

法務部表示,假釋中被保護管束者,涉及犯罪被撤銷假釋有2種情形,一種是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認定較寬鬆,另一情形則是依據刑法撤銷假釋規定,要件較嚴謹。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若有5項情節重大違紀行為,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法務部指出,像盧照琴涉及恐嚇取財罪被檢方起訴,實務認定上,符合其中一項重大違紀行為規定。

若依刑法第78條「撤銷假釋」的相關規定,則受保護管束人犯法被判決有罪定讞後,檢察官才能聲請撤銷其假釋。

法務部表示,盧照琴當年犯案後,曾被羈押571天,因政府77、80年兩度實施減刑,加上83年間刑法大幅修正假釋門檻,從至少服完2分之1刑期,放寬為3分之1,盧照琴達到假釋標準,於83年7月27日自高雄監獄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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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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