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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劈6腿 想棄糟糠

〔記者林俊宏╱土城報導〕台北縣永和市一名結婚十一年的王姓男子,以蕭姓妻子未履行同居義務為由向板橋地院訴請離婚,法官審理後,發現王不但有習慣性外遇,最多時竟腳踏六條船,日前還因家暴毆妻而分居,院方認為王因外遇惡習才導致婚姻出問題,須為婚姻維繫負起責任,因此駁回他的離婚訴求。

院方表示,蕭姓女鋼琴老師四年前辭掉工作轉往丈夫公司上班,並就近監視,她質疑丈夫與八個女人傳出姦情,其中與劉女做愛八百次、張女兩百多次、莊女則一夜多達六次,丈夫未否認,進而將她毆打成傷,蕭女不堪家暴提出告訴,該案仍由高院審理中。

判決書指出,同年底,王姓男子曾帶著莊姓情婦前往希臘自助旅行散心,正巧被台灣的朱姓友人瞧見,王不但當眾親密擁抱莊女,還向朱吹噓「我可能從來沒有超過一個月的時間,是對妻子百分之百忠誠的」、「現在年紀比較增長,之前maintain兩個綽綽有餘,後來發現同時maintain三個綽綽有餘,到後來又發現同時maintain四個綽綽有餘,再後來maintain五個綽綽有餘,直到第六個的時候,我才知道沒法度!」一番自吹自擂的談話讓友人瞠目結舌。

院方表示,王姓男子自認與妻婚後爭吵不斷,且聲稱妻子日前對他提出家暴告訴,造成雙方感情破裂,因而無法繼續維繫婚姻,加上他從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起,已陸續支付妻子一百五十三萬元生活費以彌補昔日對妻子的傷害,希望法官准予離婚以解決生活困擾。

開庭時,王妻表示去年一度打算原諒丈夫在外屢次偷採野花的荒淫惡習,但卻發現丈夫竟與情婦再度遠赴泰國度假,且向法院訴請離婚前,又先委由律師辦理離婚,從未對外遇一事表達悔意,也從未要求涉及妨害家庭的女子們退出兩人婚姻生活,豈能就此離婚,讓腳踏多條船的負心漢得以逍遙自在、又再任意踐踏其他女性的尊嚴。

法官認為雙方婚姻發生裂痕,乃因王姓男子慣常性的外遇行為及外遇所衍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但是王卻以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訴請離婚,顯然有違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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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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