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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達案 涉案3券商 警告處分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委員會議昨天針對博達案涉案之富邦、華南永昌、金鼎等3家券商,依證交法第66條之1處以「警告」處分,至於京華證券則因與元大證券合併,處分隨之一筆勾銷。

遭處分的富邦證券在90年為博達辦理現金增資及發行可轉債;華南永昌證券香港子公司在92年為博達承辦5000萬元海外無擔保可轉債;金鼎證券受託擔任博達93年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國內主辦券商。至於倖免的京華證券則是89年博達上市承銷商。

「警告」處分對券商有何影響?證期局主秘張麗貞說,對新增業務及增設分公司會「有一點」影響,但必須累積多次後,才會有影響。

面對媒體質疑金管會僅處分3家券商區區「警告」,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為券商緩頰說,當涉案承銷商行為是普遍性的話,代表是產業水準的不良,是制度與長期以來累積的習慣,過去上市承銷的輔導費用是零,承銷商是賺包銷一部分股票在賭輸贏,這是環境使然,由於競爭導致券商未注意內控與輔導品質,這是制度的問題。

呂東英強調,「前段班都這樣,後段班能怎樣」,難道要全部處以停業嗎?如果能由民事賠償來著手也許比較恰當,所以保護中心已要求4家券商共賠償7800萬元,自律目的已經達到了。


高舉輕放 金管會保護誰?

記者陳中興╱特稿

博達案在我國證券舞弊史上堪稱「經典」之作,過程中因券商失職,至少錯失及早遏止機會,若說行政處分代表行政機關對弊案的「痛心指數」,則博達案3券商所得到的「警告」處分,恐怕只能算是「不痛不癢」吧。

券商失職,會有高官說話,「因為制度上的不良,制度讓他盲目掉了」。券商有大官開脫責任,因為官方會為他們設想這是「制度」的問題,所以罪不致死;但投資人呢?買錯股票賠了錢,不僅沒人為他們出口氣,甚至還會挨一頓罵:要用功,不能連公開明書都不看!

投資人才是制度的真正受害者,台股集中市場制度設計是由會計師、承銷商、證交所,甚至證期局為投資人層層把關,上市公司股票必須過五關斬六將才能公開交易,幾十年來一直是政府以制度告訴投資人,股票上市就是「掛保證」,但誰又知道事實上卻是證期局不能信、證交所不能信、承銷商不能信、會計師更不能信。

博達案不僅造成至少53億的投資人求償金額,更重創台股信心,如果將博達所引起的市場寒蟬效應對股市本益比造成的壓抑效果、在國際上引發之聲譽衝擊,則市場投資人損失市值程度恐怕要以千億計算。

博達公司自上市後,到爆發弊案前,幾乎年年辦增資或發行可轉債,官方受理新增資案時,必須評估前次增資是否落實用途,除了券商之外,很難不讓人聯想證交所、證期局沒有任何行政責任;如果涉案券商只需「警告」處分,則後端負責書面審查的證交所、證期局應負責,自然就微乎其微。

金管會成立後,標榜投資人保護,但從這場經典騙局的處分結果來看,對券商、財團的保護更甚於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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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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