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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徒自首 賭債蒸發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丁姓女賭棍簽賭六合彩,短短兩個月狂輸六百餘萬元,不堪何姓女組頭一再追討,丁女竟然使出絕招耍賴,逕向檢察官「自首」,要組頭看著辦,最後賭棍和組頭雙雙依賭博罪判處罰金,何姓女組頭被罰一萬八、丁女判罰九千,且何婦的簽注站已被查獲,加上「賭債非債」的原則下,何婦所擁有的六百多萬債權,恐將就此蒸發。

判決書指出,九十二年間,何婦在台北市錦華樓餐廳作莊供丁女簽注,雙方約定,若簽注號碼對中每週二、四的香港六合彩號碼,即為中獎;每注八十元,對中二星可獲彩金五千六、三星可獲五萬六、四星可得六十五萬元,若對中台灣樂透彩號碼,則可以獲得四千二至四十萬元不等獎金。

依何婦、丁女的賭法,每週下注四次,一開始,丁女曾對中數千元彩金,因而越簽越大,卻「摃龜」居多,丁女為了翻本而一再加碼下注,短短兩個月,丁女就積欠何婦六百萬元,且無法如期還款。

一開始,何姓女組頭見丁女是老客戶,且下注頗為大方,故未積極催討債務,繼續接受丁女下注簽賭,沒想到丁女卻連摃數期,何姓女組頭即要求丁女先結清賭債,但丁女無法還款,並一再躲避。

自首狀還附上簽單當證物

數日後,何姓女組頭透過管道找到丁女,要她設法解決,否則一切後果自行負責,不料丁女心一橫,乾脆親自寫了一張「自首狀」寄給台北地檢署,表示自己犯了賭博罪,丁女怕檢察官不相信,還附上十一張簽單及何姓女組頭的相關資料當成證物,並列舉數名證人。

檢察官遂傳喚丁、何兩女出庭,由於事證明確,相關證人也都指證丁、何兩人賭博犯行屬實,檢察官偵結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理後認為,丁、何兩人已涉及普通賭博罪,可處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金,由於兩人多次犯案,故予加重,丁女判罰九千、何女判罰一萬八,均可上訴。


賭債非債 民法明定

記者劉志原╱特稿

願賭服輸,欠債還錢;不過,很多人不知道「賭債非債」。

在法律實務中,賭博屬於違法行為,依據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序良俗者,全視為無效;故賭博雖有其規則,但統統不受法律保護,若欠賭債者不還錢,債權人也無法經由法律途徑追討,此即為「賭債非債」原則。

我國民法中對「債」有明文規定,若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就算成立,債務人就必須對債權人負起清償之責。

以賭博來說,是由賭徒與賭徒,或是賭徒與莊家、組頭之間,在彼此都接受的遊戲規則之下博弈;下注前,雙方均已同意賭法,此時契約即成立,雙方纏鬥後,彼此間的輸贏即產生債,輸的人要付錢給勝的一方。

賭博的行為外觀上,均有契約及債的要件,但卻不適用於民法對於「債」的相關規定,因為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例如,甲乙兩人約定決鬥,決鬥之前先立下生死狀,約定生死自負。

然而,因傷人或殺人都屬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故即使雙方立下生死狀,生死狀仍然無效,若乙在決鬥中遭甲傷害,甲還是得負刑責。

又如,有被告花錢找司法黃牛打官司,希望賄賂法官以求輕判,事後,被告卻被黃牛騙走錢。

這時,由於賄賂屬於違法行為,所以被告也無法向司法黃牛求償;日前,就有一名男子花了六十萬元找黃牛,但是卻被判更重,事後他向司法黃牛求償,就遭判敗訴。

我國對於賭博行為,在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規定,賭博屬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之非法行為,所以賭博行為不受法律保障,因此在法律上賭債非「債」,無法透過訴訟方式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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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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