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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力 將失去權力

記者劉志原╱特稿

為保護連戰回國,警方祭出「管束」權,法界人士認為已被濫用。

權力就是兩面刃,使用得當,可摘奸發伏,除暴安良;使用不當,非但糟蹋了這利器,更有可能遭反彈而使自己受重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規定,警察若要祭出「管束」,則必須當事人有下列行為才可以為之: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也就是說,必須是在救急、救命或避免可預見的危害,且有相當證據時,此一尚方寶劍始可出鞘;例如,見有醉漢正拿刀欲自戕、帶刀要打架的「準現行犯」。

縱使行為人有鬧事的「意圖」,且出現在「可能」發生抗爭事件現場,警察也不宜預設立場,據此就認定行為人有危害公共危險之虞而妄加管束,因行為人雖各有不同的主張、立場,但其行為未必非理性,故仍須依當場實際作為以個案認定,不宜一律「通殺」,否則權力濫用的結果,將是失去權力,也非全民之福。


即時裁定取代逕予拘提權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行政院本週首度召開「行政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決定刪除引發重大爭議的「逕予拘提權」條文,換句話說,行政執行機關擬不經法院裁定,就先拘提欠款義務人的緊急拘提新制,已遭政院否決。

另行政院敲定的新腹案,將以「即時裁定」取代「逕予拘提權」,也就是修法完成後,一旦出現時間急迫個案,全國各行政執行機關可隨時請求法院立時裁定,法院裁准後也馬上簽發拘票,以利展開緊急追債拘人行動。

本報日前報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了追討國債,修法新增「逕予拘提權」,只要認為有急需,就可先把積欠國家債款的人抓過來,事後再補請拘票,惟若干法界人士認為此舉形同行政過度擴權;本報並報導若推動「逕予拘提權」遭遇阻力,可以「即時裁定」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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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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