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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洪九交保 檢方再提抗告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兩次裁准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以新台幣一億兩千萬交保,台北地檢署昨天下午再度提起抗告,檢方認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另外,若仍交原地院裁定的合議庭審理,「抗告程序及實益形同虛設」,希望高院自為裁定。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越方如認為,胡仍有逃亡之虞,昨天中午撰妥長達十八頁的抗告書,一一反駁法院裁定再次交保的各項理由。
檢方認為,北院合議庭指胡洪九已清楚交代各筆資金流向、用途,但實際上,胡被提起公訴後,在準備程序時,一再冗長陳述,避重就輕,與事實有出入。
胡也辯稱,卷證資料中,並無偽造美金定存單,出售香港港麗酒店的價款,也匯回太電,不應成立偽造有價證券及侵占罪;檢方則認為,胡的多筆款項,輾轉周折,匯出匯進,相當不合理,胡「城府之深,實屬空前」。
而針對法院認為胡不可能逃亡部份,檢方則指,胡洪九已六十五歲,被求刑廿年,可能終老牢獄,若不逃亡,徒擁鉅額資產,如何享受?檢方也認為,上次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時,台北地院並未依迴避的法理,另組新合議庭審查,希望此次高院能夠自為裁定,不要再發回台北地院交給原審理合議庭裁奪。
據了解,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涉嫌掏空太電一百七十一億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胡已交代、說明資金流向,無逃亡之虞,今年五月十六日,合議庭裁定以一億二千萬交保、限制出境及住居。
胡洪九在五月十九日籌足天價交保金獲釋,台北地檢署當天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另為裁定。台北地院合議庭廿日深夜傳喚胡洪九開庭,廿一日凌晨再度裁定以一億兩千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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