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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賄選判刑 即停止職務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為遏阻賄選歪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停止職務職權條款」,未來即使賄選案件尚未判決確定,只要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受緩刑宣告,從判決之日起,先停止被告的職務或職權。若經改判無罪時,在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選罷法修正草案還就一般賄選、「搓圓仔湯」行為大幅提高刑責與罰金,且就「搓圓仔湯」行為明訂「預備犯處罰條款」,及增訂「民意機關正副首長反賄條款」,罰金為一般賄選行為兩倍。
過去各級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經常傳出賄選情事,但都是視情節分別依刑法相關規定量刑,且刑度明顯較「選罷法」輕。基於衡平原則,草案增訂「民意機關正副首長反賄條款」,未來立法院正副院長,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只要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罪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也就是俗稱的「搓圓仔湯」,草案將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增列一項「預備犯條款」,預備犯罪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對一般選舉人賄選行為的罰則,根據草案規定,由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間接透過團體或機構行賄,達到實際影響投票效果的行為,根據草案,刑責由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全案昨天雖然初審通過,但在國民黨立委朱鳳芝要求下,未來提送院會二讀前,仍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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