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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災難永恆化
■林濁水
假使林義雄先生認為公民複決應該以二分之一做為修憲通過門檻才合乎民主的話,那麼,不應該只反對這次立法院通過的職權行使法,去年底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更應該反對到底。
目前國大職權行使法規定修憲要立委四分之三通過、任務型國代四分之三通過,固然是非常高的門檻,但是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十二條規定將來修憲案要立委四分之三通過、公民投票要「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之半數」,更是難上百倍的門檻。簡單地說,這次雖用四分之三門檻複決,但同意的代表已達八十三%,所以初步算是過關,但如依新規定,縱使這次同意修憲的代表高達百分之百,但因投票人數只有二十三%,距離「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仍差二十七%之多,早被否決!
去年立院修憲時,我在立院公聽會強烈呼籲正視修憲案兩大錯,一是立委粗暴減半,另一個就是修憲門檻問題。但在林義雄先生減半掛帥氣氛下,兩項呼籲不了了之。這非常嚴重,立委減半固然造成了票票不等值世界冠軍的奇蹟,修憲的門檻同樣締造了兩項世界紀錄。
首先,世界各國修憲遠比修法門檻高,以求慎重,但也不能慎重到憲法根本修不動。由於修憲案通常在有兩個以上修憲機關把關之下,國會通過修憲案的表決門檻並不必過度偏高。所以固然成立憲法開山祖師的美國規定四分之三的門檻但鹿此後先進民主國家沒有一個跟進,門檻大抵國會以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通過最多。二分之一的有:加拿大兩院外加各省二分之一通過;丹麥二分之一外加新國會複決和公民投票;法國和愛爾蘭兩院二分之一外加公民投票;荷蘭兩院二分之一外加新國會三分之二複決;瑞典國會二分之一外加公民投票。五分之三的有西班牙和希臘的一般修憲。三分之二的有澳洲、奧地利、比利時、芬蘭、德國。比較起來,台灣的四分之三的確又是一項台灣數字奇蹟。將來只要國會中有四分之一加一個反對,修憲就破局。這已使得修憲非常困難了,更嚴重的是加上世界最難的公投門檻。
公投修憲在西歐國家雖然常見,但不公投的也不少,例如比利時、加拿大、芬蘭、德國、挪威、美國…等,有的國家則由解散國會由新國會複決來取代公民複決,如丹麥、瑞典、希臘、西班牙。至於公民複決的,一般是簡單的過半通過,並未定其他門檻,只有丹麥、瑞典最嚴格。其中丹麥規定要公民數的四十%,瑞典要投票率達五十%,這都已經是極端的高門檻,足以封殺這次國代二十三%投票率的公投修憲了,但比起立院修憲案的選舉人總額過半數天方夜譚的數字仍遠遠不及。依這數字,公投投票率縱使和立委這次的五十九%一樣,則要其中八十五%得票率才能過關,根本是不可能的額度。
通常,為求平衡,合理的是如果國會通過修憲採高門檻,則或不公投如比利時、德國,或是低門檻的公投,如澳洲、日本;如採國會低門檻修憲的才採高門檻公投,如丹麥、瑞典;或兩者皆低,如愛爾蘭;兩者皆高的只有奧地利,但參院門檻三分之二、公投門檻三分之二兩個都遠低於我國立院的修憲案。台灣的超高門檻使修憲比制憲更困難,修憲條款已成「禁止修憲條款」了。
如今,立院通過世界上國會選舉最違背票票等值精神的荒唐修憲案,又通過永遠無法再修改憲法的修憲程序,難怪連戰要讚嘆不已,認為出現了最穩定的憲法,但這無疑是對國民黨將可穩定獨大而言的。這樣修憲通過所謂二階段修憲已成泡影,至於政局將因不民主和權責不明無法修改的體制,將製造無窮無盡的衝突,憲政災難將永恆化,直到人民忍無可忍,發動制憲才能解套。
至於林義雄為何希望降低國大職權行使法複決門檻以便順利通過一個更高門檻的正式修憲程序,以使將來永遠不能修改憲法,固然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我們真能通過一個連子孫的修憲權都加以禁止、讓憲政災難永恆化的修憲條款而不求補救嗎?(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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