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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摔坑洞成殘 獲賠700萬

〔記者鮑建信、葉永騫、朱有鈴╱綜合報導〕屏東縣林姓婦人騎車摔落坑洞變成殘廢,多年足不出戶,身心受創,要求高雄縣政府賠償七百多萬元,經二審法官誘導,林婦始踏出家門,重獲新生,並獲最高法院判決勝訴確定。

高雄縣府法制室主任潘政德表示,這樣的判例對縣府十分不利,他們將會再委請律師,就整個案子再進行了解,研究是否可能再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否則只有賠錢。

八十八年八月十日晚上,天色陰暗、下雨,林婦騎車途經高雄縣大寮鄉堤防路,因路中央有大坑洞,又未設置警告標誌,林婦人車倒地,中樞神經系統受創,出現失語症,且右側肢體癱瘓,領有殘障手冊。林婦因而辭掉工作,在家需要人看護,身心嚴重受擊,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要求高雄縣政府給付精神撫慰金、看護費、喪失勞動能力損失共七百卅多萬元。

高雄縣政府辯稱,發生事故地點為鄉道,縣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並否認林婦騎機車跌落坑洞受傷。車禍發生後,林婦多年來不敢跨出家門一步,直到二審承辦法官李炫德前往勘驗,並扮演心理醫師邀她外出,林婦始在配偶攙扶下,小碎步緩緩走出戶外,重見天日。

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調查,本案賠償義務機關為高雄縣政府無誤,警員並證實林婦掉落坑洞受傷,現場又未設置夜間警告標誌確有疏失,判決林婦勝訴定讞,駁回高雄縣政府上訴。

林姓婦人的丈夫是一名農夫,兒子為泥水工人,林婦為貼補家用,經常到外做泥水工作,八十八年騎機車摔落坑洞撞擊到腦部,經腦部手術後,就醫時間長達半年,因腦部記憶部分受到損傷,記憶力大幅受損,生活無法自理,經過數年病情才有起色,並能到外面活動。

林婦的丈夫指出,受傷後命雖然救了回來,但是智能和記憶都受損,大約只有小學生智力,起初連家人都不認識,他還被當成是哥哥,而不是丈夫,加上有些憂鬱症,林婦數年來都不敢出門。最近因為細心的照顧及持續治療,情況明顯改善,並能夠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外面散步,法官也曾經為了調查案件親自到家中訪查,經過多年判決終告確定,林婦的丈夫說,算是還給他們家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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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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