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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被查獲 嫌犯當庭獲釋

〔記者何瑞玲、林慶川╱台北報導〕男子周煌斌被查獲持有制式韓國大宇廠手槍,被檢方聲請羈押,但是院方裁定駁回,嫌犯周某當庭獲釋;檢方錯愕之餘,已經向地院提出抗告。

台北市中正二分局近日查獲本案,嫌犯應訊時未否認持有,並坦承是朋友寄放的制式手槍、曾試射過,警方遂依法查扣手槍,案移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制式手槍」的殺傷力無庸置疑,遂向法院聲請羈押,但被駁回,嫌犯當庭獲釋。

檢方近日收到院方裁定書,對裁定理由感到無奈與訝異;檢方指出,院方駁回羈押的首要理由,是「合法傳喚」檢察官不到庭,次要理由是該槍枝沒有「殺傷力鑑定報告書」。

但值勤檢察官不是故意不到庭,而是當天尚有警方移送的十八件待訊問案件要處理,分身乏術,以致無法到場表示意見,曾經請求以電話與原審法官溝通,但被拒絕。

此外,「傳喚」一詞是法律用語,刑事訟訴法並無「傳喚檢察官」的規定,且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依刑事訟訴法及司法院的相關規定,對於檢察官到庭或到場,應用「通知」;故對承審法官的「合法傳喚」用語,感到不解。

檢方指出,槍彈管制條例對於非法持有或寄藏手槍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上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被告周煌斌所持既是「制式手槍」,當然具有殺傷力,但法官的理由是並無任何「鑑定書」足以認定該槍、彈的射擊結果可穿透皮肉,從而難認有殺傷力;卻忽視嫌犯持有「制式手槍」的事實。

檢方認為,警方查獲非法持槍案,要先送刑事局鑑驗殺傷力,不可能隨案移送查獲手槍,也不可能在廿四小時內就完成「殺傷力鑑定報告」。

檢方認為,嫌犯曾經持槍試射過,又有託寄的他嫌未到案,實有勾串之虞,而且所犯罪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而查獲的韓國大宇廠製造的制式九○手槍屬於罕見,故檢方已向地院提出抗告。


法官曾通知 檢察官拒出庭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處理被告持有韓國大宇廠制式手槍聲押案的法官,曾多次通知檢察官要到庭論告,以補強理由,但檢察官以案件過多為由,拒不出庭。

承審法官表示,其間,她還曾表示願意配合檢察官,等檢察官有空再開庭,但承辦檢察官還是不願意,僅表示在電話中講就可以;但因法律並未規定可以電話開庭,且檢警所提卷證又無法證明被告非押不可,故予駁回。

至於駁回理由中,指全卷未附「槍枝殺傷力證明書」,承審法官表示,她當然知道檢警無法在一天內就取得鑑定報告,所以才不斷依法要求檢察官到庭論告,盼藉此讓檢察官舉證及說明,但是檢察官卻不願意到庭,電話開庭又於法無據,這些過程均有紀錄可查。

至於在裁定書中提及「傳喚」檢察官等用語,則屬「筆誤」;承辦法官表示,對於檢方的抗告與意見予以尊重。

此外,因承辦檢察官不願出庭,導致舉證不足而遭法院駁回聲押案,除了檢方提出抗告之外,也在法官論壇上引起討論,不少法官看了均表示,台北地院與台北地檢僅一牆之隔,盼院檢能相互合作,打擊犯罪,千萬不要以挑小毛病的心態,流於意氣之爭。


一把槍 院檢意氣之爭

記者何瑞玲、林慶川╱特稿

刑事警察局鑑定槍彈殺傷力的業務量沈重,送驗槍枝常須排隊等候;警方查緝黑槍當然無法在第一時間取得槍枝「殺傷力鑑定書」,現行制度,向來都是先移送嫌犯,再將槍枝送驗,等鑑定結果出爐之後,再補送司法機關參考。

檢方認為,地院以沒有鑑定書之理由,駁回檢方的羈押聲請,有違全國處理通例;至於,若因檢方未到庭說明而駁回,則恐有忽略犯罪事實,陷入意氣之爭。

據悉,彰化國道警察五月中旬曾查獲非法持有同款韓國大宇廠制式手槍案,該案嫌犯曾持該把九○手槍回擊警方,彰化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在國內,韓國大宇製的九○制式手槍相當罕見,警方站在查緝第一線,通常會以「槍管有無打通、有無膛線、槍身有無出廠編號」,做為判定是否為「制式手槍」的基準。

依警政署頒定的「檢肅非法槍彈工作獲案槍彈管制作為」規定,警方查扣槍彈須在「十天內」送達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槍彈鑑定書出爐後,須在「七天內」移送地檢署或法院贓物庫簽收後,補陳鑑定報告書。

顯然警方不可能在第一時間取得槍彈鑑定報告書,所以,事後補送司法機關,已是全國處理通例。

如今,持有同款手槍,在彰化的嫌犯被羈押,在台北的嫌犯卻當庭獲釋,駁回理由之一「無任何鑑定書」,顯與全國處理通例背道而馳,理由顯得薄弱。

有人懷疑,是否檢方未到庭說明,才是駁回的真正主因?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檢方聲請羈押是「得」到庭說明,而非「應」到庭,且當天值勤檢察官案件龐大,依法令規定,是允許檢方可以不到庭說明。

也就是說,在人力時間允許下,若檢方重視該案,出庭說明也無不可。

一把改造手槍,可以射傷總統,槍枝問題的嚴重性無庸置疑,司法機關肩負著納稅人期許的重責大任,更應謹慎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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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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