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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壹週刊 嘉市副議長判刑定讞

〔記者王俊忠、余雪蘭╱綜合報導〕嘉義市副議長侯金良涉嫌教唆手下到壹週刊砸店及恐嚇校長取財行為部分,分別被台南高分院判刑十個月與一年四個月確定,不得上訴;另外他涉及妨害自由與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兩罪,也被判處八個月、五年八月徒刑,這部分還可上訴三審。

侯金良認為判決不公,昨天仍出席嘉義市議會定期會主持會議,外表看不出異狀;市議會主秘鄧慶田表示,嘉義市議會已接獲判決書,依規定,法院會將判決書寄到內政部,由內政部依法解除侯金良的市議員職權,生效日為市議會接到內政部公文的隔日起算。

鄧慶田指出,副議長非必要補選之職位,遺缺任期到明年二月底,要不要補選將交由市議會大會決議。

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第十二期壹週刊雜誌,報導嘉義市「時代PUB」表演全裸特別秀,警察取締不力,主因是幕後老闆與嘉義市副議長侯金良有關,侯看到相關報導,深表不滿,夥同何志文邀集張志成等人前往砸店洩恨。九十年八月廿一日晚間,侯唆使羅錫仁與在台北市接應的何志文等五人執行砸店計畫,他們先到壹週刊勘查過地形;八月廿二日凌晨五時,何志文等由嘉義動身,上午抵達壹週刊公司,何志文等五人分持球棒搗毀辦公室內物品揚長而去,事後,侯金良還向何志文訓稱「此事做得不小心,被錄影機拍得很清楚」。

八十八年八月,女子葉子瑩告訴侯金良,她用不法手段拍到嘉義縣中埔鄉某校長和一名女子曖昧照片,侯竟利用照片向該校長恐嚇取財。後來校長與妻子到侯金良服務處,與綽號「謝志仔」男子談判,侯在現場冷眼旁觀,謝某開價四百萬元,否則揭發此事,經兩次談判,金額降為兩百萬元,成交後,侯還故意向謝說「既然拿校長兩百萬元,就不要再害人家了!」

此外,侯金良還涉及經營「時代PUB」,容留未滿十八歲的少女,在店內大跳全裸鋼管舞,九十一年五月廿六日凌晨,被檢警人員當場查獲,還幫葉子瑩等人索討債務,將蘇姓男子扣留在服務處小房間內。

侯金良共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妨害自由與毀損四項罪名,該案在嘉義地院一審判處侯金良應執行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萬元;台南高分院日前判決,大致維持一審刑度,但侯金良被控恐嚇、毀損罪名二審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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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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