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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要求解除限制出境 徐建華提准抗告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中國和艦科技公司董事長徐建華因涉入聯電背信疑案,今年二月中旬先被新竹檢方限制出境,後又為新竹地院裁定以千萬元交保候傳。徐建華日前透過律師向新竹地院提起「准抗告」,要求解除限制出境,新竹地院已完成分案,可望下週就程序和實體進行調查後,再作出最新裁定。

徐建華委任律師鄭勵堅昨天受訪不願對此事表達意見,強調「無可奉告」。新竹院方昨則證實,該院在日前確實有接獲徐建華委任律師所提起的「准抗告」聲請,要求解除限制出境,院方已經分案,承辦法官也從檢方調閱相關資料,預計下週完成程序和實體部分的調查後,就會作出最新裁定。

院方表示,由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四一八條的相關規定,民眾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但是這個聲請卻有期間限制,必須自為處分之日起算,或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五日內提起。

此外,法院針對前述聲請而為的裁定,受裁定人不得再提起抗告。因此新竹院、檢均直言,由於徐建華二月十五日,被新竹檢方拘提到案時,就已被一併告知遭限制出境,如今院方遲至本月中旬過後,才接獲其「准抗告」的聲請,程序上是否合法,還須研究。

院方表示,一旦徐建華的「准抗告」,因程序違法就遭承辦法官裁定駁回,依刑訴法四一八條的規定,他就不得對院方的最新裁定提出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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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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