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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修正 管收拘提要件明確化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昨天是立法院本會期倒數第二天院會,院會共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案」等七件法律案,其中「行政執行法修正案」依大法官會議第五八八號解釋意旨,將管收、拘提之事由與程序更加明確化,以符合人權保障之精神。

其他六件三讀通過的法案,包括地制法修正案、師資培育法修正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修正案、選罷法修正案、制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以及公司法修正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八八號解釋文今年一月廿八日宣告行政執行法有關管收、拘提之規定,違反憲法有關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精神,相關條文六個月內失效,也就是須在七月二十八日前完成修法。

行政執行法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負責執行;相關單位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多以管收或拘提等方式執行。

大法官會議第五八八號解釋文指出,為杜絕惡意欠稅並確保公法債權之實現,應採「代宣誓之保證」及「義務人名簿」制度,強化義務人心理上之強制作用,以期自動履行義務。

依據大法官會議之違憲宣告,該法有關管收、拘提之規定將於今年七月廿八日自動失效,法務部研擬中的修正草案,經過內部層層審核,遲至本月中旬仍未送到立院,國民黨團率先提案修法,司法委員會於本月十九日完成初審,立院昨日完成三讀。

有關拘提的部分,修正條文將行政執行處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之要件予以明確化,包括:「顯有逃匿之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對此項聲請應於五日之內裁定,若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至於管收的部分,修正條文所列之要件包括:顯有故意不履行義務者、顯有逃匿之虞者、隱匿財產或處分之情事者、明顯無法清償債務卻拒絕或虛偽其財產狀況者,行政執行官得向法院聲請管收裁定,這項聲請應在廿四小時內提出。

修正條文也將拘提之解除更加明確化,包括義務已全部履行、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而管收之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再行管收之聲請以一次為限。

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案主管機關對於經大法官會議解釋定期失效之法律,應注意時程管制並主動送請立院審議。行政執行法修正後,對於義務人施以管收、拘提之措施,更符合憲法有關人權保障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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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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