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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與人權 兩利取其重
■黃炎東
世界上若干先進國家,如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並沒有戶籍制度,亦沒有一般所謂的身分證,但卻有諸如社會福利安全號碼或其他ID卡,而當他們在核發ID卡或其他身分證明時,比我國在核發任何證件時,其程序比按捺指紋更為嚴謹。
美國是世界上最講人權的國家,其大部分州在核發駕照(等同身分證)時,就嚴格要求申請者,必須站在核發機關之櫃檯前,當場照相並輸入電腦,不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自行攝製之照片取代之,在在顯現其核發手續之嚴格程度。對於任何入境美國的外國人,美國政府也要求按捺指紋留存紀錄。
美國以外,還有很多國家的行政機關,為了辦理為民服務的業務,皆需要得到應有的資料,如性別、特徵、其是否為愛滋病(HIV)的帶原者,或是否為同性戀者,有些資料比指紋更為隱私,但在國外並不認為已侵犯到隱私等人權之重大情節。
相較之下,我國人民申請身分證時,不但可委託第三者,出具書面或自行攝製之照片代替之,所以就嚴格審查核發證件之手續步驟,外國並不會比我國來得寬鬆。何況目前我國的外籍新娘已有四十至五十萬人左右,就人口比例而言,每四十至五十個人,就有一個是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外國人(雖屬合法取得身分證),如果再不設置全面指紋制度來加以辨識與管理,恐怕以後會有更多的問題發生。
這次內政部依法推動建立全面按捺指紋的制度,乃是從保障全民福祉之觀點而設置,它並不是為了偵查犯罪或用為國家特殊政治目的或工具而設置。指紋建檔資料在使用方面,仍須經過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夠擷取,所以其防範侵犯人權之各項配套措施亦是頗為嚴謹的。而全面建立指紋制度,其重點應該放在指紋資料庫之立法與妥善管理,而不是在於是否要按捺指紋之爭執。「兩利取其重,而兩害取其輕」,換發身分證按捺指紋之新政策,各界應予肯定才是!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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