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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公園練車 代價52萬

〔記者林俊宏╱北縣報導〕深夜在公園內練開車,卻輾過倒在公園內的醉漢,這離奇「車禍」的責任要怎麼算?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說「開車的六成,醉倒的四成。」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九十一年九月某日凌晨二時,擔任銷售業務工作的二十四歲吳姓女子即將考駕照,選在深夜人煙稀少時,開車前往住家附近的中山公園內練習開車,沒想到,就在公園入口的上坡處,輾過一名喝得醉醺醺的楊姓醉漢。

判決書指出,原本喝到不省人事的楊姓男子被前後輪接連輾過,當場痛得哇哇大叫,送醫後出現呼吸衰竭、骨折及氣胸症狀,被緊急推入加護病房開刀救治。

院方表示,楊姓男子出院後,先對吳女提出刑事告訴,一審後,法官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吳女三個月有期徒刑;楊姓男子則另以醫藥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等民事訴訟,要求三百二十九萬元賠償。

開庭時,吳女以她自行蒐證的照片向法官證明,楊姓男子無業,出院後還經常與友人在公園內飲酒作樂,導致病情惡化,並以楊嫌酒醉路倒而導致車禍發生為由,請求法官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調閱樹林市公所公園管理辦法規定,發現公園旁設有警告標誌,明文禁止車輛駛入,認為雙方皆有疏失,吳女須為該起車禍負起百分之六十的過失責任,酒醉路倒的楊某則須負擔百分之四十責任,因此判處吳女須賠償五十二萬元。


公園禁止的事可多咧…

記者林俊宏╱特稿

在公園內發生車禍,還不是最恐怖的。桃園縣還曾發生在公園內放風箏,結果有人騎機車經過緊繃的風箏線,「卡擦」一聲,脖子差點全斷。所以如果說馬路如虎口,那麼公園即使不是虎口,也與虎口不遠矣。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公園綠地的設定及管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基於美意而設有各項美化景觀的花木盆栽或遊樂設施,但是由於是開放空間,仍然難以避免犯罪事件發生、民眾糾紛或權益受損情形。

通常各鄉鎮公所會針對民眾烤肉露營、放鞭炮、駕車進入、破壞公物或攀折花木等行為進行勸離或拒絕進入,並設置管理辦法供民眾瀏覽時遵守,情節嚴重者則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根據板橋地院近來審理關於「公園」所發生民、刑事案件來看,是以吸毒、賭博、銷贓、強盜或幫派談判所衍生等刑案居多,顯見公園綠地雖是民眾休閒遊憩場所,但仍淪為部分有心人士的犯罪溫床。

公園硬體設施不但攸關民眾休閒權益,同樣也考驗公務人員施工或監督是否細心,土城市一名池姓男子,三年前某日深夜意外在堤外河濱公園跌落抽水站旁的溝渠而喪命,死者家屬憤而請求國賠,獲得七十八萬元賠償;今年初,板橋市某公園也傳出溜滑梯因靜電而導致玩耍的小朋友們個個都被電。

公所人員說,服務民眾至上,但管理巡守人員有限,市民除應發揮公德心,愛惜公家資源,一旦發現不法情事,也應主動聯繫警察機關,以維護公園休憩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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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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