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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姑不離婚 願與夫同房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六十八歲的張姓女子削髮為尼,在家中自設佛堂修行,她遵守佛門戒律,拒絕與七十八歲于姓丈夫同房,于某遂訴請與妻離婚;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出家之後不與丈夫同房,雖具正當性,但她既已出家,雙方維持婚姻的基礎已不存在,故判准于某與妻離婚。

這場離婚官司,張女丟了老公,還損失近兩百萬元財產,因為她的財產比丈夫多出近四百餘萬,故還得付給丈夫一百九十八萬餘元。

張女曾向法官表示,不願離婚,也願違反清規與丈夫同房,但法官認為,佛門教義深入民間,張女雖願違反戒律,但不等同於于某也須拋棄「出家後不得有性行為」的觀念;法官認為,依社會常理,無法要求于某與「尼姑」發生性行為,故判准他與妻離婚。

張女得知判決結果後情緒崩潰,她哭著說,丈夫是因有外遇,且為了分財產才休妻,她說,夫妻倆年紀都這麼大了,雖然她出家,但也是在家中修行,夫妻雖未同房,但丈夫就住在隔壁,她絕不願離婚,且自己的財產是零元,一定會上訴;于某則不願出面回應。

張女主張,他們的兒子因不堪常被父親毆打而精神分裂,並於八十八年自殺身亡,張女說,這令她傷心欲絕一度想自殺,被女婿阻止後,她認為人世無常,獲丈夫同意後出家。

但于某認為,他僅同意妻子「受戒」,但妻子卻變成尼姑,于某主張,自己多次要求妻子還俗以維持家庭的完整,但均遭拒;他認為,妻子的行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遂訴請與張女離婚,並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依佛教戒律,出家後即不得有性行為,而張女在獲丈夫同意下出家,即應遵守佛門戒律,故她不與丈夫同房,具有正當性;但法官也認為,張女既已「出家」,那俗世婚姻關係的維持基礎即不存在,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故判于某勝訴。

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法官發現張女的財產淨額並非零元,而是六百一十萬餘元,于某則為兩百一十萬餘元,張女的財產比于某多三百九十七萬餘元,雙方既已離婚,依剩餘產財分配規定,張女須給付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即一百九十八萬餘元給于某。


出家人 權利義務不變

記者劉志原╱特稿

民間傳統習慣和宗教信仰上普遍認為,僧、尼出家即與其俗家親屬,脫離原有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這並不正確,事實上,民眾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不因出家而有所改變,出家後法律所允許改變的僅是「姓名」,如改姓為「釋」,本名改為「法號」。

出家後,不論是服兵役、納稅、選舉、任公職等權利,均與出家前一樣,諸如夫妻間應履行的同居、親子間應盡的扶養等義務,及彼此間的監護、繼承等權利,都不會因出家而有任何不同。

雖然不少人出家後,生、老、病、死均由寺方負責,出家者也將自己的財產交由寺院處理,讓一般人誤以為出家後就斷絕與原生家庭的關係,但是這也引起不少紛爭。

例如,某寺的住持往生,寺方與住持的子女,就為了奠儀而對簿公堂,最後寺方敗訴,奠儀歸住持的子女所有。

法律上,出家者往生後,其子女仍是出家者的繼承人,除非出家者生前立遺囑,聲明將遺產交由寺院,否則其遺產仍由俗家子女繼承;同理,出家者也有權繼承其俗家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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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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