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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入侵 不應坐視

■姜皇池

中國「奮鬥四號」探測船,終於離開台灣的水域了!

無可諱言,中國公務船舶在台灣四周海域活動,皆不免於事涉敏感,任何作為均要有理、有節、有制。且因涉及複雜內外因素,為確保在國內與國際能夠獲得支持,且法律戰上不能落於下風,有必要就國際間相關規範,詳加檢視。

在國際法層面上,中國海測船所進行活動,可能有三種情形:第一、進行科學研究;第二、探勘相關海域海底資源與礦藏;第三、進行軍事探測活動。可能僅從事一項行為,亦可能多項進行,然不論是何情形,國際法上均賦予我國採取適當措施之權利。

首先,中國若主張其所從事者為科學研究活動,則《海洋法公約》以及我國相關法律均非常清楚規定:需事先向沿海國申請。中國顯然並未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科研許可,是違法在台灣的專屬經濟海域從事非法科學研究活動。若主張是探勘活動,則因專屬經濟海域內,我國對探勘活動享有「主權權利」(sovereign right),擁有管轄權,未經我國同意,同樣是非法探勘活動。

至於從事第三種的軍事蒐密活動,根據國際法,在專屬經濟海域內,雖然一般認為「軍事活動」(marine military activities)是海洋自由一部分,沿海國無權干涉。且公務船舶從事軍事情報蒐集,應可歸類入偵察對方海軍或其他軍事活動,從軍事活動本身不確定意義出發,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上情報蒐集,仍屬於海洋軍事活動範疇。然另一方面,若是船舶並非軍艦或與軍艦相同性質船舶,但卻假借從事科研名義,從事情報蒐集,則國際實踐認為:此種行為並非由軍事機構進行,則沿海國可以否認該等活動是軍事活動。

若科研船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情報蒐集之軍事活動,則可定性為間諜活動,國際法亦不容許藉由科學研究船或漁船,對沿海國從事間諜情報工作。沿海國擁有權利,對此等船舶採適當措施。實踐上,日本曾於其專屬經濟區中開槍攻擊北韓間諜漁船,並將之擊沈;而瑞典與挪威在發現不明潛艇進行情蒐工作後,立即發表強烈措辭聲明,表示將對該等間諜船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往後此風始息。

不論是從國際法或國內法角度思考,對非法入侵科研船,我國的確有權利採取「適當措施」,至於此類「適當措施」,可從單純警告、要求離開、強制驅離,至扣留船舶等等。若該目標船舶採取敵對行為,則我國同樣可採取相對應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以為因應,此等權利亦不會因中國船舶為公務船舶,且享有「主權豁免權」(sovereign immunity),而有所影響或受到限制。

法律上有充分理由採取積極作為,政策上是否亦應如是?檢視過去幾年來數十件案例,從一九九九年開始,中國「所謂」的科學研究船,即一而再、再而三地測試我國容忍底線。而從今年四月底的探寶號、到日前的奮鬥號,短短一個月內,兩次入侵,行徑一次囂張於一次。中國鮮有因台灣柔性勸離,即自行離去,幾乎每一個案均停留至其活動目的完成後,始從容離開。種種跡象判斷,中國對我方柔性勸離,彷彿無動於衷,根本無視我國主權權利或自我保護基本要求。

與先前僅對入侵船舶,採「柔性勸離」或嚴密監控之先例相比較,此次有關奮鬥四號的作為是有所進步,然從海域權利維護觀察,個人以為仍有所不足。縱使不能若日本對北韓間諜漁船般強烈,亦應學習瑞典與挪威,發表嚴正聲明,明確表示往後中國任何科研船舶,若在台灣管轄海域進行未經許可之活動,我國相關單位將斷然採取必要措施。否則每次皆軟弱無力地反應,並等待中國船舶從容離去,不僅會讓國人對政府捍衛海域決心與能力有所質疑;猶有甚者,軟弱如斯,中國更會軟土深掘、得寸進尺,其活動恐將日益綿密與繁複。(作者鑽研國際法,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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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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